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周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钟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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