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盗窃案)(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不起诉决定书(欧阳某某盗窃案)(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刘某某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莲花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认罪悔罪,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并取得谅解,且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萍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莲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莲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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