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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李某某、朱国雄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澄迈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就本案所涉交通事故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李某某对本案交通事故故负全责,林某无责,乘座人李虹和李某1无责。该认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且双方当事人对该认定书均无异议,故对该事故认定书的认定结论应予采信。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原告要求被告李某某、钟华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理由是否成立?二、原告请求的各项赔偿数额如何确定?首先,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李某某、钟华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理由是否成立的问题。本案中,被告钟华是原车主,被告李某某受雇于被告朱国雄而开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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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李某某、朱国雄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澄迈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就本案所涉交通事故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李某某对本案交通事故故负全责,林某无责,乘座人李某1和李娜无责。该认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且双方当事人对该认定书均无异议,故对该事故认定书的认定结论应予采信。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原告要求被告李某某、钟华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理由是否成立。二、原告请求的各项赔偿数额如何确定。首先,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李某某、钟华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理由是否成立的问题。本案中,被告钟华是原车主,被告李某某受雇于被告朱国雄而开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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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某与胡某某、杨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胡某某驾驶车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造成交通事故的发生,致使原告肖某某受伤,其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根据法律规定依法赔偿。被告杨某是该车行驶证登记车主,是出售该车后未办理过户,对于该车已经不能实际支配和使用,故本院认为其不应当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责任。被告中财保萍乡分公司是保险人,对于应当依法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赔偿。原告肖某某虽然为农村户籍居民,但从2013年开始即居住在城镇,并且由固定工作,故本院确定其残疾赔偿金按照江西省城镇居民标准26500元计算。肖某某主张护理费按照44888元每年的标准计算护理费90天、营养费按照每天20元计算90天,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50元每天计算住院期间共162天,本院认为属于合理请求,予以支持。肖某某主张误工费按照3000元每月计算,并且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对该请求予以支持。肖某某主张被抚养人生活费2091.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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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海连与贺治国、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醴陵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作为机动车道路交通事责任纠纷,鉴于被告贺治国负事故全部责任,故应对原告柳海连产生的损害后果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原告柳海连的伤残等情况已由司法鉴定机构作出鉴定,被告保险公司虽对原告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提出异议,但没有提供足以反驳的证据,本院对该鉴定结论予以确认。被告保险公司是湘B×××××号轻型普通货车交强险的保险人,依法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直接赔偿原告的伤残和医疗等费用;被告保险公司作为湘B×××××号轻型普通货车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人,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在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内直接向原告赔偿应由被告贺治国承担的经济损失。对于原告请求赔偿的各项费用及数额,本院经审核,分别确认如下:1、住院伙食补助费:按原告住院43天,每天以30元计算,合共为1290元。2、护理费:原告提供鉴定意见护理期为12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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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某与柳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证据4真实合法,与本案相关联,予以采信。对保险公司要求不承担鉴定费的请求,本院认为符合保险条款的约定,予以支持。对原告提交的证据5,被告柳某某无异议,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认为二份营业执照及彭望的户口簿与本案无关;对原告的户口簿予以认可;对村委会的证明不认可,应该由工作所在地的村委会出具;原告未提供工资证明,只能按照私营企业标准92元/天计算。本院认为证据5真实合法,与本案相关联,且形成一个证据链,予以采信。因原告未提供其收入证明,对其证明150元/天的误工损失,本院不予采信。对原告提交的证据6,被告柳某某无异议,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只认可按住院天数计算5元/天,本院认为原告因事故花去交通费是客观事实,结��原告住院的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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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廖某某、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廖某某驾驶赣J×××××车辆与原告驾驶的赣J×××××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对于此次事故,公安交警部门已经作出被告廖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的认定,各方当事人对责任划分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廖某某驾驶赣J×××××车辆在被告恒邦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限额为300000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此次事故亦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被告恒邦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限额内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的损失依法应由双方当事人根据过错程度各自承担。原告请求两被告对其损失予以赔偿,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对于原告的赔偿项目,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认如下:1、医疗费:21928.16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为30元/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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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才能与徐某某、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徐某某在当日的行驶过程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是造成该次交通事故的全部原因,原告要求徐某某承担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被告徐某某驾驶的赣A×××××#车在被告太平财险江西分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不计免赔的商业三者险,因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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邬某某与邬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和财产权受法律保护。萍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湘东大队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江西中晟司法鉴定中心对邬某某作出的伤残程度等鉴定意见书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被告邬某驾驶赣J×××××号轻型货车与原告邬某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相撞,造成原告邬某某人身及财产损害的后果。赣J×××××号轻型货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对原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应由保险公司在商业险第三者险限额内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邬某某承担。经核实,原告的合理损失具体计算为:1、医疗费42738.84元(医保外费用6410.83元);2、原告住院91天,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40元/天×91天=3640元;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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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梁某、邓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邓韬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人民财险萍乡分公司对刘某某提交的法医学鉴定意见书提出部分异议,对伤残等级无异议,但认为后续治疗费过高,认可10000元。经本院审查,认为该鉴定意见书系有鉴定资质的机构作出,人民财险萍乡分公司并未提交足以反驳的证据,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对该鉴定意见书予以采信。两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对刘某某提交的上栗县万顺出口花炮厂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上栗县万顺出口花炮厂于2018年8月21日出具的证明提出异议,其中对营业执照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对关联性有异议,对证明的三性及证明目的均有异议,认为上栗县万顺出口花炮厂作为个人独资企业,刘某某在该厂工作应有工资表或发放工资的银行流水,月工资3600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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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某与黄某增、宜丰县颖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安机关是负责人口管理的专门机关,且身份证是由其发放,其出具的证明能够确认原告的身份信息变更情况,对该证据本院予以确认。8、上栗县环球出口花炮厂的《营业执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以及出具的证明各一份,拟证明原告在受伤前在该厂工作,其月收入3600元左右。经质证,被告黄某增无异议,被告人财保赣州分公司对营业执照、安全许可证无异议,但对证明的三性均有异议,认为要提供工资条或银行流水、劳动合同、购买社保的证明等劳务报酬结算凭证予以证实。经审查,本院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原告证明其收入情况不予采信。9、交通费发票一份,拟证明原告因事故造成交通费1140元。经质证,被告黄某增由法院依法酌情认定,被告人财保赣州分公司认为由法院依法酌情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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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李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李某驾驶的赣C×××××号轻型普通货车与原告周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周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后果,上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第B092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叙述事实清楚、认定责任准确,予以采信。根据该责任认定,被告李某应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赔偿责任,原告周某某在本事故中无责任。依据被告李某提供的肇事车辆的保单及原、被告陈述,可以确定赣C×××××号轻型普通货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在保险有效期内投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因原告是请求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作为赔偿权利人,依法享有对被告保险公司的直接请求权,被告保险公司依法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及约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范围内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付责任。原告周某某主张医疗费损失31543.79元,有提供入院记录、住院证明书、出院记录、医疗费发票、费用清单等予以证实,该损失客观真实,可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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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与刘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刘某驾驶赣J×××××号小型轿车与黄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黄某某受伤住院,对该交通事故,公安交警部门已作出刘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黄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的认定,该责任认定准确,本院予以采信。对黄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刘某应按过错承担70%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机动车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赣J×××××号小型轿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故黄某某损失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超出部分由刘某依责任承担。原告黄某某的经济损失,本院核定如下:1、误工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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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某与金某某、金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曾某某与金某某、荣庆美在上栗县鸡冠山乡豆田村路段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曾某某受伤、车辆受损,对该宗交通事故,公安交警部门已作出金某某承担主要责任、荣庆美承担次要责任、曾某某不负事故责任的认定,各方当事人对该责任认定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对曾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金某某、荣庆美应承担赔偿责任,由于荣庆美系肖水根雇用的司机,其造成曾某某的损失应由肖水根承担,金某在本案中无过错,曾某某主张金某承担赔偿责任,本院不予支持。因肇事车辆赣J×××××号轻型普通货车在保险公司已投保了交强险,闽F×××××号重型自卸货车在保险公司已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曾某某请求其损失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再由侵权人予以赔偿,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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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梓春与张某某、萍乡市鑫锦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张某某驾驶的赣J×××××号重型自卸货车与原告黄梓春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黄梓春受伤及车辆损坏的后果,上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第C8P012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叙述事实清楚、认定责任准确,予以采信。根据该责任认定,被告张某某应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赔偿责任,原告黄梓春在本事故中无责任。依据被告张某某提供的肇事车辆的保单及原、被告陈述,可以确定赣J×××××号重型自卸货车与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在保险有效期内投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因原告是请求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作为赔偿权利人,依法享有对被告保险公司的直接请求权,被告保险公司依法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及约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范围内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付责任。依照《2016年度江西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的计算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本院确认原告黄梓春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所受到的各项损失为: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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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赣J50930车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中心支公司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原告在赔偿受伤乘客的经济损失后,有权依照合同向被告要求理赔。本院对伤者管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所造成的损失认定如下:1、医疗费用33838.68元,2、护理费131元/天×88天=11528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88天=2640元,4、营养费20元/天×88元=1760元5、鉴定费1389元,6、后续治疗费12000元,7、交通费酌定500元,8、残疾赔偿金111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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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李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李某某驾驶赣D12737重型自卸货车将正常行驶的原告李某某撞伤,导致李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莲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李某某不负此次事故的责任。双方对此责任认定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肇事车辆赣D12737重型自卸货车由被告李某某在被告中国财产保险某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故原告李某某的各项损失应由被告中国财产保险某支公司依据保险合同作出赔偿。对被告中国财产保险某支公司在本案开庭后提出的处理意见予以分析处理如下:1、关于医保外费用。被告中国财产保险某支公司提出要求按照总医疗费用的15%计算核减掉医保外用药,被告李某某表示同意上述核减,本院予以支持;2、关于误工费。被告中国财产保险某支公司提出原告系退休教师,每月有退休金收入,本次交通事故并未对其造成实际损失,故不予赔偿误工费用。本院认为李某某提出误工费请求,但由于未能提供其遭到实际损失的证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3、关于住院天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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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321民初412金某开、肖某某等诉贺页红、太平洋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1)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中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向某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且会车时占道,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本院予以采纳。粤AG8G50车在被告太平洋财保萍乡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含不计免赔特约险),因事发时向某系醉酒驾驶,故根据法律规定,应由被告太平洋财保萍乡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不承担理赔责任。金某开、肖某某、金某才均自愿放弃继续要求向某的财产继承人赔偿相关损失,其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贺某红与向某共同管理粤AG8G50车,作为登记车主,其有义务对该车妥善管理,在向某曾因饮酒已暂扣驾驶证的情况下,仍放任其驾驶该车辆,未尽到管理职责,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应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外对金某开、肖某某、金某才的损失承担相定的赔偿责任,以20%为宜。两原告提交的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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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321民初420金某才诉贺某红、太平洋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1)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中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向某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且会车时占道,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本院予以采纳。粤AG8G50车在被告太平洋财保萍乡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含不计免赔特约险),因事发时向某系醉酒驾驶,故根据法律规定,应由被告太平洋财保萍乡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不承担理赔责任。金某开、肖某怡、金某才均自愿放弃继续要求向某的财产继承人赔偿相关损失,其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贺某红与向某共同管理粤AG8G50车,作为登记车主,其有义务对该车妥善管理,在向某曾因饮酒已被暂扣驾驶证的情况下,仍放任其驾驶该车辆,未尽到管理职责,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应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外对金某开、肖某怡、金某才的损失承担相定的赔偿责任,以15%为宜。原告金某才的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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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元与陈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李某元身体损伤及车辆受损,其行为已构成侵权,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但鉴于原告李某元在本次事故中,自身存在过错并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依法��减轻被告陈某某的赔偿责任。分析事故的原因力大小,本院依法认定由陈某某、李某元分别承担30%、70%的责任。鉴于赣J×××××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原告诉请先由被告保险公司按照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约定赔偿其损失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合理损失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超出交强险限额的损失,则应由原告自行承担70%损失。原告已提供工资其近两年的工资明细,故本院酌情参照其平均工资标准100元/天计算。原告提供的交通费证据存在明显瑕疵,但处理交通事故发生费用是必然的,本院联系本案实际情况及日常生活经验酌情认定每天15元,共计为360元。摩托车车辆未经保险公司定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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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321民初328号原告陈某初与被告廖某发、人寿财保萍乡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习惯中各医院在各类报告单上不会加盖公章,打印的磁共振、CT诊断报告单有医生的电子签名,应予采信。2、鉴定意见书。被告方认为关联性有异议,与本案无关;2016年4月13日莲花县人民医院出入院记录记载:右侧肩部明显压痛,右侧肘关节中度肿胀,肘关节后侧皮肤3cm伤口,右肘关节活动障碍。由此可见,事故发生时原告右肩部已受伤,不能排除导致右侧肩袖损伤,右肱骨头骨髓水肿,右肩关节及关节囊积液的可能性。被告保险公司有异议但未举证证明且不申请重新鉴定,因此,其认为与交通事故无关联性的异议不能成立;同理被告廖某发不认可的辩称意见不能支持。3、原告外出打工及收入情况。被告对新枧村、某江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某万顺塑钢门窗店的三份证明均有异议,不认可。本院认为出具三份证明的人没有署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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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陈某斌无充分证据推翻交警事故责任认定书,故本院依法采纳交警作出的意见认定书。被告陈某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李某某受伤,并负事故同等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侵权,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原告李某某对事故发生负有过错,依法应减轻被告赔偿责任。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赣J52507厢式货车已在被告人寿财保萍乡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涉案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故原告的损失应先由被告人寿财保萍乡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予以赔偿。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工资收入及护理人员收入标准,故其误工费、护理费标准应分别参照上一年度江西省职工平均工资、江西省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标准121.06元/天、123元/天计算。原告未提供交通费发票,但处理交通事故发生交通费是必然的,故本院酌情认定为200元。原告的精神抚慰金要求过高,本院依照相关规定依法予以调整为3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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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某与莲花县三六一度服装二店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谭某某从被告莲花县三六一度服装二店门口正常路过时,被被告悬挂的店牌掉下来砸伤,侵害了原告的身体权和健康权,被告作为该悬挂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对原告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被告辩称其被告主体不适格,应以经营者邓某作为本案的被告,请求驳回原告的起诉。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明确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2015年4月20日莲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给邓某的营业执照上注明字号为莲花县三六一度服装二店,因此被告的该辩论意见本院依法不予采纳。原告主张赔付残疾赔偿金47700元,主要依据是萍乡莲花法医学司法鉴定所和江西吴楚司法鉴定中心均认为其按工伤致残鉴定标准构成十级伤残。本院认为,适用工伤致残标准定残应以双方当事人存在劳动关系、工伤认定为前提,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和工伤保险范围,而不属于侵权责任法调整范畴。本案中,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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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某某与易小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财保长沙市分公司无充分证据推翻莲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案涉交通事故责任所作出的认定意见,经审查,该认定意见并无不当,故本院不采纳被告人财保长沙市分公司关于原告贺某某应负一定事故责任的辩称意见。被告易小许违反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贺某某十级伤残,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侵权,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湘A×××××小型轿车已在被告人财保长沙市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和保险金额为1000000元的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原告贺某某因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依法应由被告人财保长沙市分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如有不足部分,由被告易小许赔偿。原告贺某某治伤、康复期间被工作单位扣发的月绩效工资,可认定为其误工损失;但其务工时间六个月的主张不当,依照相关规定,其误工损失只能计算到定残前一天(7月30日),可认定四个月。被扶养人的损失是受害人获得劳动收入后所应支付的扶养费,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取决于扶养人的给付能力,赔偿标准依受害人适用的标准确定更为合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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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水生与陈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莲花县人民医院出院记录诊断原告有直肠癌术后,但被告没有提出用药清单中有用于治疗直肠癌的药品,故被告的异议不予采信。2、被告平安保险番禺支公司对原告的交通费有异议,认为原告的伤情不严重,不需要到北京去治疗,产生的高铁费不予承担。本院认为,原告赴上级医院检查有莲花县人民医院建议,去北京检查治疗必然产生交通费,但不是必需购买商务座,按一等座计算交通费用较为合理,因此交通费认定为4,410元。3、被告平安保险番禺支公司对原告的伤残鉴定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重新鉴定的结论为:李水生右肩关节功能障碍的伤残等级为十级,但无影像资料证实右肩袖损伤。本院认为,应按照重新鉴定的伤残等级计算原告的损失。4、被告平安保险番禺支公司、陈某对北京凯撒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原告妻子李淼秀不能退机票损失、酒店损失18,629元的证明有异议;认为其妻子并非本案受害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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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刘某某、周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该事故认定书中虽明确被告刘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关于机动车应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的规定,但庭后经向该证据作出单位负责交警了解,获悉认定被告刘某某驾驶无牌车辆仅仅是明确其违法行为,对该事故责任划分并无影响;被告彭安虽对事故责任划分有异议,但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且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故本院对该证据的“三性”均予以认定。5.原告提交(1)莲花县人民医院24小时入出院记录一张、门诊票据两张、住院收费票据一张、用药清单三张;(2)湘雅萍矿合作医院入院记录两张、出院记录四张、出院证明书一张、手术记录单一张、住院收费票据一张、用药清单复印件十二张;(3)萍乡市人民医院入院记录两张、出院记录一张、出院证明书一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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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与习某某、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遵医嘱用药和治疗需要确实花费了费用,原告因诉讼要求医院事后证明并无不当,该异议不成立。综述,本院对证据3、4予以确认。原告的证据6,被告提出以票据为准,异议成立。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月23日早上,被告习某某驾驶湘L×××××重型自卸货车沿吉莲线由莲花县城往良坊镇方向行驶,7时40分许,行驶至良坊镇良坊中学路段时,在超越前方由原告胡某某驾驶的自行车过程中,两车发生碰撞,造成胡某某受伤及自行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当日,原告胡某某被送往萍乡市人民医院救治。2018年1月30日从萍乡市人民医院转院至长沙年轮骨科医院治疗到4月20日出院,住院治疗87天,花费医疗费94662.62元,器具费2800元。2018年2月5日莲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莲公交认字(2018)第002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习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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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与彭某某、肖利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证据1、3、4、5、7、8符合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要求,本院予以认定;对于原告证据2,因本案发生后,交警作了相关调查,核实了本次交通事故的当事人,结合被告彭某某举证情况,足可以认定其真实性和合法性,故,本院予以认定;对于原告证据6,因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人身伤害司法鉴定专家咨询意见书不符合证据的合法性要求,本院仅认定该组证据中的江西建诚司法鉴定中心所作出的法医学鉴定意见书;对于原告证据9,因其不符合证据的合法性要求,本院不予认定;对于原告证据10,因原告提交的均为江西省内的出租车发票,且乘车时间不在住院治疗期间,对该部分发票不予认定,仅对原告前往外地的交通费发票予以认定;原告赴外地治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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眭康某与陈某、段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三款:“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破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根据该条规定,“实习期”仅是指初次申领驾驶证的实习期,并不包括增驾实习期。案涉免责条款是被告财保分公司的格式条款,该免责条款没有明确“实习期”是指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的实习期,还是指增加车型后的实习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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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贺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已做第二次手术,后续治疗费应以实际发生的费用为准。3、被告财保分公司对庙背村村委会、刘某、刘杰某等人的证明有异议;本院认为,原告是木工,家庭的特殊情况,迫使其年过六十仍丛事农村建房装模,属有劳动能力人,应该支持误工费,基于不是连续作业的现实,误工收入应低于装模一天的收入,原告主张145元/天,符合实际,予以支持。4、根据原告住院时间及救护车开支,交通费酌情认定为600元。5、关于护理费。本院认为,原告住院期间,需要人员护理,护理费标准以江西省2017年城镇私营单位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142元/天计算较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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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彭某等与李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次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李某某、刘峰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王某某、彭某不负事故的责任。经本院审查,该责任认定符合实际情况、责任划分正确,可作为本案责任认定的依据。被告人保财险吉安分公司对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有异议,但未提交证据证实,本院依法不予采信。赣D×××××车在被告人保财险吉安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含不计免赔特约险),被告人保财险吉安分公司应在约定的赔付范围及限额内承担理赔责任。如有不足部分,则由被告李某某、刘峰按事故责任承担。被告邬碧云在本案中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人保财险吉安分公司提出已垫付10000元医药费给原告,但未提交证据证实,两原告亦称不清楚垫付的情况,因此,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原告王某某的误工期及误工费计算标准问题,根据司法鉴定结论并结合医嘱可确定误工期为150天;根据王某某的实际情况,其通过劳动获得经济收入系客观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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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某、刘某某等与吴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保险合同约定,承保保险公司不承担医保外用药,该损失应由投保人林业公司承担,经调解,林业公司同意承担原告10%医保外用药的损失,符合规定,予以认定。(二)、鉴定费。两被告质证后圴认为鉴定费不属赔偿范围;本院认为,鉴定费系被保险人支出的合理的必要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应由被告阳光财保公司承担。(三)、交通费。原告诉求3000元;两被告意见均为由法院酌情认定;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票据22张(金额2105元),均属可报销发票,符合治疗的实际情况,认定交通费为2105元。(四)、被扶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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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某、江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性质属于侵权类,案由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侵权人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的,对于受害人的损害,侵权人应当依法按责任进行赔偿。本案中当事人争议的主要焦点是: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原告损失的认定、赔偿责任的负担。关于诉讼时效问题。本院认为,人身受到不法侵害的诉讼时效为1年。本次交通事故发生时间是2013年10月26日,2014年1月13日原告最末一次到医院看门诊,此后交警部门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未果,2015年6月15日,交警部门下达调解终结书。2016年6月7日交警部门委托江西吴楚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进行鉴定,6月12日,鉴定机构出具2069号鉴定意见书,据此,本案存在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全案未超过诉讼时效。被告保险公司提出本案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意见不予采纳。关于原告在事故中的损失。原告在事故中的合理损失包括:1、医疗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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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刘某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并经当事人确认,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一是上诉人胡某某的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二是上诉人胡某某的误工天数如何计算;三是一审对上诉人胡某某的精神抚慰金计算是否有误。关于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上诉人胡某某为农村居民,经常居住地在农村,且其工作单位湘东区江家湾煤矿亦在农村,即其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农村,故一审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其残疾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确认。关于误工天数的计算问题。江西建诚司法鉴定中心编号为:赣建诚司法鉴定中心(2017)临鉴字第0757号法医学鉴定意见书评定胡某某的损伤为一个九级伤残和一个十级伤残,误工期为300日,护理期120天,营养期90天,后续治疗费15000元。被上诉人恒邦财险宜春支公司仅对上述鉴定结论中关于胡某某的伤残等级申请重新鉴定,且江西建诚司法鉴定中心的业务范围包括法医临床鉴定,故对江西建诚司法鉴定中心关于误工期的评定结论应予以采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据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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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公司、杨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及相关证据,并经当事人当庭确认,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被上诉人刘海苟持G证驾驶涉案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属于交强险责任免除情形。首先,上诉人人保公司萍乡市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刘海苟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上诉人人保公司萍乡市分公司是否审查了被上诉人刘海苟提供的被保险机动车的行驶证和驾驶证,上诉人人保公司萍乡市分公司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上诉人人保公司萍乡市分公司作为保险人对于被上诉人刘海苟持G证为赣J×××××车辆投保了交强险,没有尽到审查、告知义务,其应承担交强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其次,在签订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第十条“责任免除”中,双方没有将“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纳入责任免除的情形,双方保险合同对此并无约定。再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关于“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及第七十三条关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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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中心支公司、张某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张某伴出院后护理人数的问题。本案中,张某伴的损伤经鉴定构成一处三级伤残、一处四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其护理依赖程度经鉴定为需完全护理依赖。至于护理人数的问题,虽然未经鉴定,但是有医疗机构的明确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关于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的规定,上栗县人民医院作为张某伴住院治疗的医疗机构,了解张某伴的病理情况,该医疗机构出具的关于张某伴屎尿不知,至出院在家生活都需要二人护理的意见可作为本案认定护理费用的参考依据。一审判决据此认定张某伴需要二人护理,并据此按护理人员为二人计算护理费并无不当。上诉人大地保险公司提出“一审判决两人护理依据不足,医院没有资格对伤者出院后护理情况出具证明”的上诉理由与前述法律规定不符,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大地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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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某与段某、段某某、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护理时间,经治疗医院出具证明,原告2015年8月4日至2016年3月31日住院治疗期间,从2015年8月4日至8月11日、9月22日至9月29日需要2人护理,其他时间需1人护理,且被告未提供相反证据,因此,确定原告护理时间为254天。对护理费标准,可按江西省“其他服务业”职工平均工资每日118.55元的标准,原告护理费可计算为118.55元/天×254天=30111.7元,予以支持。4、对于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主张30元/天×240天=7200元。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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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某与彭某某、彭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桃源村委会的证明没有经办人和负责人的签名,形式上不符合证据的要求,不能实现曾友文抚养义务人的人数的证明目的,故对东源乡桃源村委会的证明不予采信。曾友文的户口本,能够证明曾令春是曾友文的儿子,曾友文出生于1941年3月13日,住上栗县东源乡桃源村院冲33号,对曾友文的户口本予以采信。2、萍乡市中医院护理证明,证明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于2015年10月30日至2016年4月7日住院治疗,期间前1个月需要2人护理,其他时间需1人护理。被告质证后对2人护理提出异议。本院认为,经本院释明,被告未申请对护理时间进行鉴定,亦未提供相反证据,故对该证据予以采信。3、江西吴楚司法鉴定中心3241号鉴定意见书,证明经鉴定原告后续治疗费1万元,误工期为240天。被告质证后对误工期提出异议。本院认为,经本院释明,被告未申请对误工时间进行重新鉴定,亦未提供相反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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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某某与何某、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性质属于侵权类,案由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侵权人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的,对于受害人的损害,侵权人应当依法按责任进行赔偿。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是: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赔偿项目和标准、具体赔偿责任的负担。对于原告汤某某的损失,本院作如下认某:1、医疗费,原告主张51249.74元,原告并提供了医疗费发票复印件2张及费用清单,各当事人对该医疗费金额无异议,本院对原告医疗费51249.74元予以确认。2、误工费,原告要求计算150天,标准按每天118.55元计算。被告提出异议,认为只能计算到某残前1日即112天,标准按每天67元计算。本院认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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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中心支公司与严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民事二审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当事人对本次交通事故造成被上诉人严某某与刘九香人身和财产损失的事实以及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并经当事人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审判决对严某某、刘九香的误工费计算标准是否存在不当。首先,关于严某某的误工费计算标准问题。根据严某某提交的上栗县金利源出口花炮厂的营业执照、工资表以及误工损失证明,应当认定严某某交通事故受伤前系在上栗县金利源出口花炮厂工作,月平均工资为4209.7元,并且因严某某受伤未能上班,该花炮厂停发了其工资。故一审判决根据严某某受伤前的实际工资标准计算其误工费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其次,关于刘九香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刘九香交通事故受伤前系上栗县东源乡羊子小学的教师,属于有固定职业和收入的人员,根据上栗县东源乡羊子小学出具的两份证明,刘九香误工期间每月减少的收入为绩效工资397元、山区补贴210元、班主任津贴300元以及因不能上课而自请代课老师每月支付的1600元代课费,故对天安财险萍乡公司的该上诉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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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袁某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该证据,能够与八一街老站社区居委会及八一派出所证明、湘东区排上镇东村村委会证明相佐证,证明原告一家从2014年1月1日一直居住在本市安源区八一街西环路319-1号,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2、江西昭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栗县X121县道耿塘至大路上段改建工程项目部证明、工资表3张,原告提供该材料意图证明原告每月工资3600元。两被告提出异议认为,该材料不能确定原告实际的误工损失,不予认可。本院认为,该项目部无法人资格,其证明不足以证实原告误工费损失的具体情况,经本院释明,原告未补强该方面的材料。故对该组证据材料不予采信。3、交通费发票。两被告质证后提出异议,但同意由法院酌情认定。本院认为,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期间花费交通费是事实,具体数额由本院酌定。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0月18日11时30分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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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张某、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对他人生命健康权造成侵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张某驾车与行人原告刘某某相撞,造成原告刘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某不负事故责任,各方当事人对此均无异议,本院以此作为划分本案赔偿责任的依据。对于原告刘某某在本案中的损失,本院作如下认定:1.误工费,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对于误工时间,原告刘某某2015年11月4日受伤,2016年2月18日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原告刘某某虽然主张误工时间150天,但根据法律规定,受害人因伤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前一天,其被鉴定构成伤残后的损失通过残疾赔偿金进行补偿,此外,由于两被告认可计算误工时间108天,故误工时间按108天计算;对于误工费计算标准,由于原告主张其收入10000元/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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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严某某、严某钱、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侵害了他人生命健康权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被告严某某驾驶摩托车与行人陈某某相撞,造成陈某某、严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严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陈某某不负事故责任,本院以此作为本案划分赔偿责任的依据。被告严某某、严某钱经法庭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供答辩状及证据等,放弃答辩、举证、质证及陈述的权利,相关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对于原告陈某某在本案中的损失,本院作如下认定:1.对于原告陈某某主张误工费12740元(130元/天×98天)、医疗费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被告某财保萍乡公司均无异议,且符合本地居民生活消费水平及审判实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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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钟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交警部门确定被告钟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刘某某负次要责任,本院将该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予以认可并作为划分双方责任的依据。原告刘某某交通事故合理损失包括:1、误工费,原告要求计算240天,标准按每天120元计算。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前一天”的规定,原告定残时间是2015年9月28日,从受伤之日起计算,原告误工日为183天,对于误工费标准,可以参照本省统计数据“其他服务业平均工资”即118.55元/天计算,据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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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钟正根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权法律关系,案由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案争议焦点为:1.原告胡某某在本案中的损失;2.各被告对原告胡某某的损失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对于原告胡某某在本案中的损失,本院作如下认定:1.原告胡某某主张医疗费70808.43元,其提供了医疗费票据及费用清单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2.原告胡某某主张残疾赔偿金53000元(26500元/年×20年×10%),对于伤残等级,原告胡某某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各被告对此均无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对于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根据原告胡某某提供的证据,结合本院调查情况,可以确认原告胡某某事故发生前长期居住在城镇并且收入来源于城镇的事实,被告中华联合财保株洲公司虽然提出异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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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郭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性质属于侵权类,案由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侵权人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的,对于受害人的损害,侵权人应当依法按责任进行赔偿。本案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主要是原告损失项目的认定、赔偿责任的负担。关于原告在事故中的损失。原告在事故中的合理损失包括:1、关于残疾赔偿金,原告要求按城镇居民人均收入每年24309元的标准计算20年。被告提出异议认为只能按农村标准。本院认为,原告提供了相应证据,证明其属于非农户口且居住在城市,因此,原告的有关赔偿标准应按城镇标准计算。原告残疾赔偿金计算为24309元/年×20年×21%=102097.8元,予以确认。2、对于误工费,原告要求按每天118.55元的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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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王某某、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被告保险公司的申请,本院依法委托江西萍乡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刘某某的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司法鉴定。2016年9月5日江西萍乡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第191号鉴定意见书,评定刘某某伤残等级仍然是十级,误工期170天,护理期100天,营养期70天。经质证,原告刘某某、被告保险公司、被告王某某对191号鉴定意见书无异议。司法鉴定意见的证明力应高于医院护理证明。据此,本院对1105号鉴定意见书、191号鉴定意见书予以采信。对汉和医院护理证明不予采信。萍乡市绿佳科技环保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证明各1张,原告提供该材料意图证明原告工资收入情况。被告提出异议认为,原告没有提供工资表等材料,不能确定误工费实际损失,不予认可。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该组材料不足以证实原告误工费损失的具体情况,故不予采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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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与高颂发、萍乡市运发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性质属于侵权类,案由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侵权人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的,对于受害人的损害,侵权人应当依法按责任进行赔偿。本案中当事人争议的主要焦点是:原告损失的认定、赔偿责任的负担。关于原告损失。原告在事故中的合理损失包括:1、残疾赔偿金,原告主张26500元/年×10%×15年=39750元。各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2、护理费,原告要求按117元的标准计算136天。被告保险公司对标准无异议,对天数提出异议,只同意计算90天。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与自己提供的证据自相矛盾。汉和医院出具护理证明,原告住院期间需要1人护理9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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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爱华与陈某某、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性质属于侵权类,案由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侵权人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的,对于受害人的损害,侵权人应当依法按责任进行赔偿。本案中当事人争议的主要焦点是:原告损失的认定、赔偿责任的负担。关于原告在事故中的损失。原告在事故中的合理损失包括:1、误工费,原告主张按每天120元的标准计算106天。被告保险公司对天数无异议,但对标准提出异议。本院认为,根据原告租住本区城郊管委会北桥管理处的实际情况,原告提出误工费每天120元,未超过本省居民服务行业日平均工资,标准适中,据此,原告误工费为120元/天×106天=12720元。2、护理费,原告要求按每天124.74元的标准计算92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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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德华与易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述证据材料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应予采信。至于能否实现原告证明目的,将在判决理由部分予以说明。交通费发票。原告与被告均同意由法院酌定。本院认为,原告住院期间花费交通费是事实,具体金额由本院酌情认定。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4月7日18时20分许,被告易某某驾驶赣J×××××小车从湘东区麻山镇三山村往桐田村方向行驶,途经桐田红梅酒家门前路段右转弯驶出道路时,与右后方从三山村直行驶来由原告凌德华驾驶(无证)的赣J×××××两轮摩托车发生刮碰,致摩托车及原告倒地,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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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计、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系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当事人对上诉人黄某计因交通事故受损及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争议的是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费、营养费的计算标准以及交通费、财产损失应如何计算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上诉人负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因受伤所造成的误工损失的责任,但上诉人未能向法庭提交证据,其应承担不利的后果。根据查明的事实,上诉人自2014年12月2日开始与其子租住在上栗县××××街教育局家属楼,本案交通事故发生于2016年3月18日,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而江西省2015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分行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2137元,该标准高于采矿业、制造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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