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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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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侯某甲、樊某甲等3人重大责任事故案)_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侯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四规定的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但犯罪较轻,具有自首情节,且取得了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侯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或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菏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郓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5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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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陈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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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侯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侯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积极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侯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菏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郓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3日 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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