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余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但综合全案,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所在**村村民委员会已主动缴纳暂扣款人民币249881.61元用于修复被其破坏的林地生态环境功能及异地补植造林,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249881.61元款项待本案涉民事公益诉讼作出决定后,另行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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