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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