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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夏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夏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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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等3人盗窃案)_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等3人盗窃案)_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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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臧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臧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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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盗窃案)_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高某盗窃案)_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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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齐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齐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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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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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等3人盗窃案)_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等3人盗窃案)_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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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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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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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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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等2人盗窃案)_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等2人盗窃案)_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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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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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史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史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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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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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史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史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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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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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案发后赃物已追缴并发还被害人,得到被害人谅解,并且系初犯、偶犯,无违法犯罪前科,且盗窃物品价值在人民币五仟元以下,吕某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莱西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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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等2人盗窃案)_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情节,赃物已发还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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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非法采矿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案发后赃物已全部追缴退赔,并积极修复环境。王某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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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嵇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莱西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1年1月1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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