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酒后驾驶车辆致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毕某某主动投案自首,且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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