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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酒后驾驶车辆致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毕某某主动投案自首,且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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