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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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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陈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自愿补缴税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 内向本院申诉。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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