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因婚恋纠纷引发,情节相对较轻,具有自首、赔偿、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符合刑事和解条件,依法可以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莱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造成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王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王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因被不起诉人狄某甲为实施伤害行为进行踩点、支付费用,积极为犯罪制造条件,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着手实行犯罪,属于犯罪预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同时,狄某甲在案发后接公安机关传唤电话后自动到公安机关并如实供述让徐某某找人伤害狄某乙的事实,可视为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审查起诉阶段,狄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罚。因此,被不起诉人狄某甲的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第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因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同时对被害人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免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5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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