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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刁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祝某某危险驾驶)_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秦某某危险驾驶案)_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吕某甲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本院认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