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构成交通肇事罪。事故发生后,毕某某因受伤住院治疗,但其明知他人报警,并在医院接受公安机关询问,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被害人韩某某系毕某某的妻子,其家庭亲属均对毕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其认罪悔罪,主观恶性较少;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毕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