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申某甲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毛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毛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