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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行为虽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非法狩猎罪,但该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符合相对不起诉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_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