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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初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初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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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刘某某虽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考虑其一贯表现良好,无前科劣迹,具有坦白情节,悔罪态度良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8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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