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上述被执行人李某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授权代理人王春芳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2015)莫刑初字第13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重新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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