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之情节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莫旗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莫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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