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莘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_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_莘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案)_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案)_莘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莘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史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_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史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_莘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荣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荣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莘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葛某某、张某甲、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葛某某、张某甲、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莘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贾某甲涉嫌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贾某甲涉嫌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莘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葛某某、张某某、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葛某某、张某某、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莘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莘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_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是吴某某系年满七十七周岁的老人,本案因琐事引发,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系初犯、偶犯,案发后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经调查,吴某某平时表现良好,为人忠厚,和邻居相处和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综合考虑被不起诉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可免除吴某某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 ...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案件当事人双方系近亲属关系,又因生活琐事引发,案发后张某某对张某乙进行了经济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张某某系投案自首、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综合考虑被不起诉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_  山东省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吴某某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系投案自首,已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经调查,吴某某平时表现良好。综合考虑被不起诉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_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侯某某系初犯、偶犯,案发后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已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且经调查,侯某某平时表现良好。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孔某甲涉嫌故意伤害案)_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孔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是其父亲和被害人系叔伯兄弟,本案因家庭琐事引发,被不起诉人孔某甲系初犯、偶犯,案发后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经调查,孔某甲平时表现良好,为人老实,积极参与村集体事务;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综合考虑被不起诉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可免除孔某甲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孔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 ...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张某某系初犯、偶犯,案发后张某某对被害人楚某某进行了经济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且双方丈夫系堂兄弟关系,双方矛盾得到化解,同时本人自愿认罪认罚。综合考虑被不起诉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月16日 ...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