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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莒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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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莒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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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公开版)_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公开版)_莒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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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原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原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莒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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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邢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退缴违法所得,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莒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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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退缴已抵扣的税款,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莒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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