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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管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主动补缴部分税款、初犯、认罪态度好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莒南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_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