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亚哈亚江·阿不都热西提)(公开版)_莎车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丁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血液乙醇含量108mg/100ml,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能够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丁XX不起诉(相对)。 被不起诉人丁XX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莎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6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蒙XX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了危险驾驶罪,因其能够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血液乙醇含量90mg/100ml,无其他法定从重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蒙XX不起诉(相对)。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莎车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9月2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阿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认罪态度好,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危害性不大,被不起诉人能够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阿某某不起诉(相对)。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莎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奥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了危险驾驶罪,因其能够认罪认罚,主观恶性较小,血液乙醇含量117mg/100ml,无其他法定从重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奥某不起诉(相对)。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莎车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1年2月2日 شىنجاڭ ئۇيغۇر ئاپتونوم رايۇنى يەكەن ناھىيەلىك خەلق تەپتىش مەھكىمىسىنىڭ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岳XX虽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因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能够真诚悔罪,认罪认罚,血液中乙醇含量较低,无其他法定从重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岳XX不起诉(相对)。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喀什检察分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莎车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莎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3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麦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悔罪悔改表现,认罪认罚,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麦某不起诉(相对)。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莎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2日 (院印) شىنجاڭ ئۇيغۇر ئاپتونوم رايۇنى يەكەن ناھىيەلىك خەلق تەپتى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阿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了危险驾驶罪,因其能够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血液乙醇含量121mg/100ml,无其他法定从重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阿某不起诉(相对)。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莎车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2月12日 شىنجاڭ ئۇيغۇر ئاپتونوم رايۇنى يەكەن ناھىيەلىك خەلق تەپتىش مەھكىمىسىنىڭ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刘*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了危险驾驶罪,因其能够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血液酒精含量122mg/100ml,无其他法定从重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不起诉(相对)。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喀什检察分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莎车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莎车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2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赛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认罪态度好,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危害性不大,被不起诉人能够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赛某不起诉。(相对)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莎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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