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阿某某克某某·麦某提)(公开版)_莎车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虽然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但因被不起诉人麦某系初犯,犯罪数额不大,犯罪后,有悔罪表现,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其主观恶性较小,及时退赃免损,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认罪认罚。 综上,承办人建议对被不起诉人麦某拟作出不起诉(相对)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莎车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9月21日 شىنجاڭ ئۇيغۇر ئاپتونوم رايۇنى يەكەن ناھىيەلىك خەلق تەپتى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托X、阿X虽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因其能够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主观恶性较小,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托X、阿X不起诉(相对)。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以内向莎车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莎车县人民法院自诉, 莎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院印) شىنجا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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