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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甲非法经营案)_福建省莆田市涵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林某甲非法经营案)_福建省莆田市涵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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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非法经营案)_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非法经营案)_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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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万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_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万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_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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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销售伪劣产品案)_福建省莆田市涵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销售伪劣产品案)_福建省莆田市涵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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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沈某某非法经营案)_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沈某某非法经营案)_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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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龚某某非法经营案)_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龚某某非法经营案)_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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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非法经营案)_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非法经营案)_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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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非法经营案)_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非法经营案)_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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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甲非法经营案)_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林某甲非法经营案)_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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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卓某某伪证案)_福建省莆田市涵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卓某某伪证案)_福建省莆田市涵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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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甲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_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林某甲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_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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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非法经营案)_福建省莆田市涵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非法经营案)_福建省莆田市涵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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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非法经营案)_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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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甲非法经营案)_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林某甲非法经营案)_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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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非法经营案)_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非法经营案)_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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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_福建省莆田市涵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郑某某明知同案人周某甲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仍予以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系初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查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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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非法经营案)_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非法经营案)_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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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非法经营案)_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从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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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魏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魏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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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非法经营案)_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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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甲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_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只有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同案人林某乙的供述证实二人使用松香脱毛,但鉴定机关无法对其用于脱毛物质的化学成分做出准确认定,故认定其使用的脱毛物质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同时,认定二人经营和获利的数量和金额也仅有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同案人林某乙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无法认定其涉嫌非法经营罪,故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甲不起诉。 对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同案人林某乙扣押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800元退还给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同案人林某乙。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   2015年2月3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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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甲非法经营案)_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许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从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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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汤某某非法经营案)_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汤某某非法经营案)_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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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甲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_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只有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同案人万某某的供述证实二人使用松香脱毛,公安机关在现场并未提取到已脱毛的鸭子,鉴定机关也无法对其用于脱毛物质的化学成分做出准确认定,故认定其使用的脱毛物质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同时,认定二人经营和获利的数额也仅有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同案人万某某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也无法认定其涉嫌非法经营罪。故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甲不起诉。 对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同案人万某某扣押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250元退还给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同案人万某某。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   2015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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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_福建省莆田市涵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陈某甲明知同案人周某甲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仍予以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系初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查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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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乙非法经营案)_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林某乙非法经营案)_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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