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陈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主动投案、全部退赔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乙不起诉。 扣押在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的财物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莆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主动投案、全部退赔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乙不起诉。 扣押在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的财物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莆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根据目前证据,本案涉案9.3吨柴油总价格低于人民币6万元,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与同案人陈某乙私自将涉案9.3吨柴油卖给他人的行为,未达到职务侵占入罪标准,决定对其作法定不起诉。 1、秀屿区发改局第一次价格鉴定意见中,据以鉴定的油品依据与涉案油品的客观情况不符,不予采信。 (1)涉案9.3吨柴油经鉴定为硫含量、密度、十六烷指数不合格的油品,但第一次鉴定意见,即秀屿区发改局作出的价格鉴定意见,则体现是按照市场批发价格为人民币6790元/吨来鉴定涉案柴油总价63147元。该鉴定意见根据莆田海警局以O号车用柴油为标准委托鉴定,而涉案成品油经鉴定为不合格车用柴油。其中不合格指标为硫含量、密度、十六烷指数。 在莆田海警局实际扣押涉案柴油的情况下,应对实际扣押的、有实物的涉案柴油进行价值鉴定,鉴定意见按照O号车用柴油的市场批发价格鉴定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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