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蔡某某系已满七十五周岁的老年人,具有坦白情节,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莆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莆田市涵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9月2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在归案后赃物已追回,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莆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仙游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因其系初犯、偶犯,已退赃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莆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秘密手段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935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系初犯,主动投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且退回赃物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社会危害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俞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没有前科劣迹,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案发后全部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俞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莆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仙游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系初犯、偶犯,具有从犯、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社会危害性已降低,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莆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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