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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龚某甲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福建省莆田市涵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龚某甲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财产信息提供给他人,数量累计3675条,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龚某甲系应其亲戚请求提供公民个人财产信息用于合法经营,且其提供公民个人财产信息未直接获取违法所得,也未从他人合法经营中抽成渔利,并且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龚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莆田市涵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3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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