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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尹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苏某某危险驾驶罪)(公开版)_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偶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