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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叶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荣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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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荣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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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汪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荣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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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甲盗窃案)_重庆市荣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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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荣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荣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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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古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荣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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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乙盗窃案)_重庆市荣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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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荣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盗窃数额不大、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以及得到被害人谅解的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荣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荣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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