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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房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公开版)_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房某某受雇于张某某主要从事采购等一般劳务,房某某在张某某所承包的土地上从事挖土吸铁等作业时土地已经遭到破坏,房某某不明知所破坏土地的性质,没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的主观故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房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威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荣成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_ 2020年5月13日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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