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游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枪支由柘荣县公安局予以没收并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柘荣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泽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被不起诉人泽某甲的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系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并且认罪认罚,其主观恶性不大,有悔罪表现。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的情节以及酌定从轻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得荣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次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被不起诉人次某某的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不大,系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其主观恶性不大,有悔罪表现。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的情节以及酌定从轻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得荣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四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被不起诉人四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系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并且认罪认罚,其主观恶性不大,有悔罪表现。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的情节以及酌定从轻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得荣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泽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民用、制式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泽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另,被不起诉人泽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被不起诉人泽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对泽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泽某某非法持有的枪支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次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具有杀伤力的民用、制示5.6mm小口径运动步枪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次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另,被不起诉人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被不起诉人次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对次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次某某非法持有的枪支和弹药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理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次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被不起诉人次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系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并且认罪认罚,其主观恶性不大,有悔罪表现,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的情节以及酌定从轻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得荣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次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民用、制式枪支1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次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另,被不起诉人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被不起诉人次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对次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次某某非法持有的枪支和弹药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涉案枪支由得荣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得荣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6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系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并且认罪认罚,其主观恶性不大,有悔罪表现。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的情节以及酌定从轻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措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得荣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9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格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被不起诉人格某某的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不大,系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并且认罪认罚,其主观恶性不大,有悔罪表现。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的情节以及酌定从轻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格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得荣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洛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军用、改装7.62MM半自动步枪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洛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另,被不起诉人洛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被不起诉人洛绒杰村洛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对洛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洛某某非法持有的枪支和弹药均依法由得荣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次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被不起诉人次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系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并且认罪认罚,其主观恶性不大,有悔罪表现,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的情节以及酌定从轻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得荣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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