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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柴某某)(公开版)_万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_柘荣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伍某某危险驾驶案)
不起诉决定书(曹某甲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游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柘荣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