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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案)_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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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案)_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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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案)_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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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舒某某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案)_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舒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坦白情节,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舒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以内向莆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16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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