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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邹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邹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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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甲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肖某甲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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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毛某某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案)_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毛某某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案)_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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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程某甲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程某甲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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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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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曾某甲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曾某甲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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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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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案)_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案)_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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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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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案)_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案)_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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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甲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甲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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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案)_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案)_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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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甲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甲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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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舒某某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案)_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舒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坦白情节,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舒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以内向莆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16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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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甲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林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以内向莆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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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莆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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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苏某某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莆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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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并取得谅解,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莆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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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莆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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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莆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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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莆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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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已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以内向莆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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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系初犯、偶犯,已赔偿谅解,其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莆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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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自首,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以内向莆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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