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原审法院确定黄某某的护理期限为20年,该期限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长期限,且黄某某在起诉时年仅52岁,加上20年的护理时间,黄某某的年龄也并未超过湖北省的人均寿命,原审认定20年的护理期限,并无不当。太平洋财保珠海中心支公司虽有异议,但并无证据证明黄某某的健康状况不宜适用20年的护理期限,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精神,受害人是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黄某某虽系农村户口,但自2010年12月起在沙洋县十里民生建材有限公司上班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进行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后制作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被告无证据证实事故经过与交警部门认定不符,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告未投保交强险,应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限额外的损失,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侵权责任承担;本案《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认定被告负事故次要责任,故酌情认定被告承担30%的赔偿责任。原告的各项损失经依法核准确认为: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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