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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某与刘习平、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荆门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原告存在治疗良性肿瘤的情况,亦未向本院申请进行医疗审核,无法明确区分治疗交通事故造成的伤情和治疗良性肿瘤的医疗费,故本院对被告荆门保险公司的辩称意见不予支持;经核实,原告出具的合法有效的医疗费票据证实原告花费医疗费120023.61元,但原告主张119202.83元,自愿放弃其他部分医疗费,属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支持,确定原告的医疗费为119202.83元。对证据A4,根据原告提供的病历显示其伤情为“脊椎损伤”、“头颈部、四肢外伤”,且根据医嘱“避免颈部剧烈运动”,结合原告提供的正规合法的票据,本院对原告主张购买医疗器械“颈托”花费1000元予以支持。对证据A6,被告荆门保险公司对鉴定报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荆门保险公司辩称不承担鉴定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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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德华诉朱亚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该事故认定书系京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根据现场勘查、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作出的结论,被告在收到该责任认定书后,并未依照法定程序提出异议或依法申请复核;庭审中,被告朱亚运提交的交通事故现场图不足以证实该事故认定书确实存在错误,故本院对该事故认定书予以采信;被告保险公司提出肇事车辆存在严重超载情况,经本院核实,该情况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对证据A5,被告认为应以实际发生的医疗费为准,原告提供的购买人血白蛋白支出的费用1140元,因原告提供了湖北同济堂金盛医药有限公司出具的销售清单,且时间上与本次事故吻合,故本院予以采信;本院结合原告提供的医疗费票据,确定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实际支出的医疗费为95641.58元;原告提供了广东康爱多连锁药店有限公司出具的盖有其公章的正规票据,足以证实原告为购买轮椅花费859元,本院予以采信。对证据A6,本院认为鉴定费票据上盖有有资质的鉴定机构的公章,且系处理事故必支出的合理费用,且双方当事人对其真实性均无异议,故本院对证据A6予以采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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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某某与京山县福某公共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与驾驶员鲁鹏驾驶车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京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责任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适当,本院依法予以确认。鲁鹏的责任由被告福某公司承担。据此,本院确定由被告福某公司按照7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主张被告福某公司承担90%的赔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损失的确定。1、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在京山和武汉两地就医,参照一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结合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及司法实践,本院确定原告在京山住院治疗的伙食补助费为20元/天,在武汉住院治疗的伙食补助费为50元/天,故本院确定原告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为元5940元(20元/天×47天+50元/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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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陈某等与李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述证据可以相互印证,能够证实受害人收入来源于城镇、居住在城镇的事实,对该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但对其证明受害人姜智蓉月收入为5000元的事实,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被告荆门保险公司提供了上海志信行保险公估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调查报告一份、照片五张、光碟一张,拟证实受害人不在武汉喜爱爱家政服务中心工作。二原告认为,被告荆门保险公司提供的证据有瑕疵。该被调查的对象系男性,而本案的受害人姜智蓉系女性;上海志信行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没有调查权;该调查报告也承认受害人姜智蓉在武汉喜爱爱家政服务中心工作过。该调查报告前后矛盾,不具有真实性。本院认为,被告荆门保险公司的调查人员没有对武汉喜爱爱家政服务中心进行调查,也没有找被调查的对象王英芳进行调查,其所得出的结论比较片面,不足以推翻二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荆门保险公司提供的上海志信行保险公估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中经营范围载明该公司没有对外调查权。二原告的质证意见比较客观,本院予以采信。对被告荆门保险公司提供的该组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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