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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交二公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艾某某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仲裁裁决对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是否存在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的计算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确定,所谓工作年限依通常之文义解释,系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的期间。另参考原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如何理解“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的请示》的复函,该复函认为在计算医疗期、经济补偿时,“本单位工作年限”是指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时间。本案双方当事人在1998年5月至2009年10月25日存在劳动关系已为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仲裁裁决据此期间计算艾某某经济补偿金,适用法律并无错误。至于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2010)东民一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书理由部分认定2001年至2009年1月系双方劳动关系中止履行期间,中止履行并非终断履行,劳动关系并未因此解除或终止,相反此期间双方劳动关系仍然持续,故两者之间并无矛盾。关于失业保险补偿金是否存在适用法律错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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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交二公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艾某某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仲裁裁决对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是否存在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的计算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确定,所谓工作年限依通常之文义解释,系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的期间。另参考原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如何理解“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的请示》的复函,该复函认为在计算医疗期、经济补偿时,“本单位工作年限”是指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时间。本案双方当事人在1998年5月至2009年10月25日存在劳动关系已为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仲裁裁决据此期间计算艾某某经济补偿金,适用法律并无错误。至于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2010)东民一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书理由部分认定2001年至2009年1月系双方劳动关系中止履行期间,中止履行并非终断履行,劳动关系并未因此解除或终止,相反此期间双方劳动关系仍然持续,故两者之间并无矛盾。关于失业保险补偿金是否存在适用法律错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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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孙某某与被告湖北宝源木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其法定义务,原、被告在2007年1月到2013年12月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应当为原告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关于原告辞职的原因。原告诉称因被告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而辞职,且其提交的(2014)23-2号裁决书也证明被告未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事实。被告辩称因原告不服从换岗安排而旷工被开除,且原告自行申请不缴纳社会保险费,但被告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原告2014年2月未上班的事实,不能证明原告辞职的原因和未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费系其自己申请不同意缴纳所致,故本院对其抗辩意见不予支持,可以认定原告辞职的原因包含被告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之理由。关于被告是否应当支付原告赔偿金或经济补偿金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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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诉湖北宝源木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其法定义务,原、被告在2007年1月到2013年12月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应当为原告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关于原告辞职的原因。原告诉称因被告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而辞职,且其提交的(2014)23-2号裁决书也证明被告未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事实。被告辩称因原告不服从换岗安排而旷工被开除,且原告自行申请不缴纳社会保险费,但被告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原告2014年2月未上班的事实,不能证明原告辞职的原因和未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费系其自己申请不同意缴纳所致,故本院对其抗辩意见不予支持,可以认定原告辞职的原因包含被告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之理由。关于被告是否应当支付原告赔偿金或经济补偿金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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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经和陶瓷有限公司与卢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经和公司以卢某某违反公司规定(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及旷工为由,解除了与卢某某之间的劳动合同,经和公司应对卢某某违反公司规定(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及旷工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经和公司因生产线关停,通知卢某某放假休息,经和公司未提交证据证实事后曾通知卢某某回单位上班,以及卢某某已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经和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卢某某对解除劳动关系并无异议,原审据此认定双方劳动关系协商一致,由经和公司提出而解除,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该解除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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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洋华某纺织有限公司与王某某、冯某某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某等六人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法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具体理由兹析述如下:1、本案情形属沙洋华某纺织有限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沙洋华某纺织有限公司虽认为,该公司未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合同解除系因王某某等六人不服转岗方案,以离岗、离厂的方式,通过事实行为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王某某等六人则认为,沙洋华某纺织有限公司转岗通知已明确载明,对于不同意转岗,不接受该厂补偿方案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自2015年3月27日起停发工资、终止考勤,视为劳动合同终止,此种情况下劳动者未再赴厂工作,明显是沙洋华某纺织有限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结合原审查明事实,本院认为,沙洋华某纺织有限公司2015年3月23日公布的人员分流和安置通知显示,该公司对于2015年3月27日仍不愿转岗,也不愿按该公司所提补偿方案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的织部职工,至同日下午3时30分起视为双方劳动关系自动终止,并截止考勤和工资计算。同月28日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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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洋华某纺织有限公司与朱某、胡某某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第三条将最低工资标准含义界定为,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与此定义相契,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是对于劳动者履行必要的劳动义务后,相应获得维持劳动力再生产的最低工资收入的一种法律形式,其根本价值设定在于保障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后的最低家庭生活、生产需要,本质上是政府对劳动力市场的正当干预。实践中为确保此种干预的正当性,须将其严格框定于法定适用条件、范围之内,自不待言。从上述定义及制度的价值设定,不难窥见最低工资适用的基本前提之一是劳动者提供了正常的劳动对价。然对于现实中存在的因企业经营原因停工、停产,劳动者未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是否可适用最低工资制,对此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八条均有相应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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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洋华某纺织有限公司与李某某、金某秀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某等五人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法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具体理由兹析述如下:1、本案情形属沙洋华某纺织有限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沙洋华某纺织有限公司虽认为,该公司未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合同解除系因李某某等五人不服转岗方案,以离岗、离厂的方式,通过事实行为主动解除劳动合同。李某某等五人则认为,沙洋华某纺织有限公司转岗通知已明确载明,对于不同意转岗,不接受该厂补偿方案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自2015年3月27日起停发工资、终止考勤,视为劳动合同终止,此种情况下劳动者未再赴厂工作,明显是沙洋华某纺织有限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结合原审查明事实,本院认为,沙洋华某纺织有限公司2015年3月23日公布的人员分流和安置通知显示,该公司对于2015年3月27日仍不愿转岗,也不愿按该公司所提补偿方案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的织部职工,至同日下午3时30分起视为双方劳动关系自动终止,并截止考勤和工资计算。同月28日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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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洋华某纺织有限公司与翁某某、程某某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翁某某等六人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法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具体理由兹析述如下:1、本案情形属沙洋华某纺织有限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沙洋华某纺织有限公司虽认为,该公司未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合同解除系因翁某某等六人不服转岗方案,以离岗、离厂的方式,通过事实行为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翁某某等六人则认为,沙洋华某纺织有限公司转岗通知已明确载明,对于不同意转岗,不接受该厂补偿方案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自2015年3月27日起停发工资、终止考勤,视为劳动合同终止,此种情况下劳动者未再赴厂工作,明显是沙洋华某纺织有限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结合原审查明事实,本院认为,沙洋华某纺织有限公司2015年3月23日公布的人员分流和安置通知显示,该公司对于2015年3月27日仍不愿转岗,也不愿按该公司所提补偿方案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的织部职工,至同日下午3时30分起视为双方劳动关系自动终止,并截止考勤和工资计算。同月28日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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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洋华某纺织有限公司与王某某、余某某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某等五人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法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具体理由兹析述如下:1、本案情形属沙洋华某纺织有限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沙洋华某纺织有限公司虽认为,该公司未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合同解除系因王某某等五人不服转岗方案,以离岗、离厂的方式,通过事实行为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王某某等五人则认为,沙洋华某纺织有限公司转岗通知已明确载明,对于不同意转岗,不接受该厂补偿方案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自2015年3月27日起停发工资、终止考勤,视为劳动合同终止,此种情况下劳动者未再赴厂工作,明显是沙洋华某纺织有限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结合原审查明事实,本院认为,沙洋华某纺织有限公司2015年3月23日公布的人员分流和安置通知显示,该公司对于2015年3月27日仍不愿转岗,也不愿按该公司所提补偿方案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的织部职工,至同日下午3时30分起视为双方劳动关系自动终止,并截止考勤和工资计算。同月28日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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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掇刀民二初字第00052号原告何某某与被告湖北东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于2011年8月9日,向被告提出请假后未去上班,被告于2012年9月3日以原告旷工为由,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  的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因被告提供的考勤表不能显示原告旷工,被告又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原告旷工,故原告2011年8月9日之后应为病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据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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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某、田某某等与红蜻蜓粮油工业荆门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本案是否已超过仲裁时效;被告应否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关于仲裁时效。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调解法》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本案中,红蜻蜓粮油公司依法成立后,原告先后到被告红蜻蜓粮油公司处从事季节性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红蜻蜓粮油公司为原告发放工资及生活费,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本案在仲裁程序中,原告向仲裁庭陈述,公司生产时发放休息期间的生活费,2014年7月15日公司李建新开会通知放假。红蜻蜓粮油公司亦陈述,惯例放假时间不一定。2014年6月底公司因生产经营原因停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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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洋天一药业有限公司与何长江、张某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原告与何长江之间的劳动合同是否已解除及该解除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原告应否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何长江关于预留工资的主张是否已超过仲裁时效,原告是否应支付预留工资。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及其合法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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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04民初1537号原告凌某与被告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荆门热电厂(以下简称荆门热电厂)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中主张原、被告于2001年1月解除劳动关系违法,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发生在2001年,故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该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请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据此,原告应在2001年3月4日前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原告提出其于2008年才取得《荆门热电厂鼓励职工自主择业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若干规定》(鄂荆电〔2000〕45号)文件,才知道自己权利被侵害,仲裁时效期间应从此时起算的主张。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5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所谓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是指权利人主观上已经知道或者基于客观之情事及根据权利人智识经验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权利人应当知悉其权利被侵害的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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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04民初1541号原告蒋大岳与被告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荆门热电厂(以下简称荆门热电厂)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中主张原、被告于2001年7月解除劳动关系违法,因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发生在2001年,故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该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请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据此,原告应在2001年9月5日前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原告提出其于2008年才取得《荆门热电厂鼓励职工自主择业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若干规定》(鄂荆电〔2000〕45号)文件,才知道自己权利被侵害,仲裁时效期间应从此时起算的主张,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5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所谓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是指权利人主观上已经知道或者基于客观之情事及根据权利人智识经验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权利人应当知悉其权利被侵害的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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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04民初1544号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荆门热电厂(以下简称荆门热电厂)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中主张原、被告于2001年7月解除劳动关系违法,因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发生在2001年,故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该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请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据此,原告应在2001年9月9日前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原告提出其于2008年才取得《荆门热电厂鼓励职工自主择业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若干规定》(鄂荆电〔2000〕45号)文件,才知道自己权利被侵害,仲裁时效期间应从此时起算的主张,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5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所谓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是指权利人主观上已经知道或者基于客观之情事及根据权利人智识经验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权利人应当知悉其权利被侵害的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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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04民初1542号原告庞某某与被告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荆门热电厂(以下简称荆门热电厂)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中主张原、被告于2001年1月解除劳动关系违法,因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发生在2001年,故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该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请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据此,原告应在2001年3月8日前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原告提出其于2008年才取得《荆门热电厂鼓励职工自主择业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若干规定》(鄂荆电〔2000〕45号)文件,才知道自己权利被侵害,仲裁时效期间应从此时起算的主张,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5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所谓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是指权利人主观上已经知道或者基于客观之情事及根据权利人智识经验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权利人应当知悉其权利被侵害的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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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04民初1543号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荆门热电厂(以下简称荆门热电厂)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中主张原、被告于2001年1月解除劳动关系违法,因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发生在2001年,故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该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请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据此,原告应在2001年3月2日前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原告提出其于2008年才取得《荆门热电厂鼓励职工自主择业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若干规定》(鄂荆电〔2000〕45号)文件,才知道自己权利被侵害,仲裁时效期间应从此时起算的主张,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5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所谓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是指权利人主观上已经知道或者基于客观之情事及根据权利人智识经验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权利人应当知悉其权利被侵害的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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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04民初1536号原告孙某与被告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荆门热电厂(以下简称荆门热电厂)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中主张原、被告于2001年3月解除劳动关系违法,因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发生在2001年,故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该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请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据此,原告应在2001年5月26日前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原告提出其于2008年才取得《荆门热电厂鼓励职工自主择业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若干规定》(鄂荆电〔2000〕45号)文件,才知道自己权利被侵害,仲裁时效期间应从此时起算的主张,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5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所谓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是指权利人主观上已经知道或者基于客观之情事及根据权利人智识经验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权利人应当知悉其权利被侵害的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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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04民初1538号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荆门热电厂(以下简称荆门热电厂)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中主张原、被告于2000年9月解除劳动关系违法,因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发生在2000年,故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该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请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据此,原告应在2000年11月30日前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原告提出其于2008年才取得《荆门热电厂鼓励职工自主择业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若干规定》(鄂荆电〔2000〕45号)文件,才知道自己权利被侵害,仲裁时效期间应从此时起算的主张,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5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所谓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是指权利人主观上已经知道或者基于客观之情事及根据权利人智识经验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权利人应当知悉其权利被侵害的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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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04民初1539号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荆门热电厂(以下简称荆门热电厂)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中主张原、被告于2001年2月解除劳动关系违法,因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发生在2001年,故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该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请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据此,原告应在2001年4月5日前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原告提出其于2008年才取得《荆门热电厂鼓励职工自主择业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若干规定》(鄂荆电〔2000〕45号),才知道自己权利被侵害,仲裁时效期间应从此时起算的主张,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5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所谓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是指权利人主观上已经知道或者基于客观之情事及根据权利人智识经验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权利人应当知悉其权利被侵害的事实,但因其自身过失而未知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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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04民初1540号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荆门热电厂(以下简称荆门热电厂)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中主张原、被告于2000年9月解除劳动关系违法,因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发生在2000年,故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该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请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据此,原告应在2000年11月30日前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原告提出其于2008年才取得《荆门热电厂鼓励职工自主择业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若干规定》(鄂荆电〔2000〕45号)文件,才知道自己权利被侵害,仲裁时效期间应从此时起算的主张,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5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所谓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是指权利人主观上已经知道或者基于客观之情事及根据权利人智识经验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权利人应当知悉其权利被侵害的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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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山县圣久隆经营部诉贾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对此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中,被告因腰椎疾病经医疗机构诊断后向原告请假休息,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第479号)》第二条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和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的规定,在被告患病期间,原告以被告长期旷工为由,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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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玉某诉京山伟嘉纺织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原、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存在部分无效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规定,原告在本案诉讼中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与被告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存在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故对原告主张其与被告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是否应支付原告病假工资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  第一款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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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与京山瑞丰粮油购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为职工购买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是企业的法定义务。被告主张上述争议不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规定,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上述保险损失,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原告能否获得经济补偿的前提是其自行离职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被告主张是由于被告截留账款的行为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才导致被告与之解除劳动关系,但根据现有证据,被告认可原告在2014年3月自行离职,同时原告在2014年2月将其收取的部分账款进行截留的行为亦和被告长期未给其购买相关保险、结算工资提成存在因果关系;结合原告在审理过程中愿意在双方纠纷了结后,对多余的款项予以返还的表示,以及被告已就此事另行提起诉讼,根据现有证据认定原告的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定,并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证据不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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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诉京山瑞丰粮油购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为职工购买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是企业的法定义务。被告主张上述争议不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规定,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上述保险损失,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原告能否获得经济补偿的前提是其自行离职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被告主张是由于被告截留账款的行为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才导致被告与之解除劳动关系,但根据现有证据,被告认可原告在2014年3月自行离职,同时原告在2014年2月将其收取的部分账款进行截留的行为亦和被告长期未给其购买相关保险、结算工资提成存在因果关系;结合原告在审理过程中愿意在双方纠纷了结后,对多余的款项予以返还的表示,以及被告已就此事另行提起诉讼,根据现有证据认定原告的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定,并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证据不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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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山瑞丰粮油购销有限公司与郭某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为职工购买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是企业的法定义务。原告主张上述争议不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规定,被告要求原告赔偿上述保险损失,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被告能否获得经济补偿的前提是其自行离职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原告主张是由于被告截留账款的行为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才导致原告与之解除劳动关系,但根据现有证据,原告认可被告在2014年3月自行离职,同时被告在2014年2月将其收取的部分账款进行截留的行为亦和原告长期未给其购买相关保险、结算工资提成存在因果关系;结合被告在审理过程中愿意在双方纠纷了结后,对多余的款项予以返还的表示,以及原告已就此事另行提起诉讼,根据现有证据认定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定,并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证据不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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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蓝色火焰房地产顾某有限公司与谷城宇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与屈家岭分公司签订的《房地产项目全程代理合同》是否合法有效,被告是否是本案的适格当事人,此合同未完全履行的违约责任在于哪一方,被告是否应向原告支付补偿金,以及原告损失金额的确定。关于原告与屈家岭分公司签订的《房地产项目全程代理合同》是否生效的问题。被告认为原告于2011年11月18日才授权刘宏伟、牛某与宇某公司屈家岭分公司接洽,在未得到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原告的法定代表人不可能签名。对被告所持的这一怀疑观点,被告未举证证实其真实性,亦未举证证实原告公章及其法定代表人的签名系仿造。对被告的这一观点,根据证据规则,本院不予支持。从原告提交的合同看,有原告及屈家岭分公司的公章,且有双方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本院认为公章及签名均真实,此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并已实际开始履行,已依法成立、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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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蓝色火焰房地产顾某有限公司与谷城宇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证据7可证实原告为了履行合同,所作出的工作。对证据7,本院予以确认。 对证据8,被告有异议,认为证人周魏某出庭作证,拓展佣金应出具正规的发票。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本案中,周某未出庭作证,原告亦未提供周某的身份信息,且周某出具的只是一张收条,并非正规的票据。对证据8,本院不予认定。对证据9,被告不认可,认为照片没有拍摄时间和制作人的说明,没有达到委托人的预期目的。本院认为,从照片的内容看,可证实原告实施了部分工作。对证据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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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某艳鑫科技有限公司与王海峰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海峰虽与富星公司签订过保密协议,但并不能单独作为王海峰以欺诈手段违背艳鑫公司真实意思而订立劳动合同的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实行)》第六十八条  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可见,认定为欺诈除隐瞒真实情况为前提要件外,还应当有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表示为必要条件。艳鑫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王海峰采取欺诈手段违背艳鑫公司真实意思而签订劳动合同。理由有以下四点:第一,本案中,艳鑫公司能够提供王海峰和富星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及保密协议,并在诉状中表述“与王海峰沟通后才发现王海峰刚与富星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可见王海峰在与艳鑫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并未隐瞒其工作经历,至多隐瞒了自己签订过竞业限制约定。若王海峰在与艳鑫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其工作经历,在履行劳动合同中出现纠纷后,王海峰岂会主动告知用人单位因为自己曾与原单位签有竞业限制约定,所以不能完成现单位的设计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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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某艳鑫科技有限公司与王海峰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海峰虽与富星公司签订过保密协议,但并不能单独作为王海峰以欺诈手段违背艳鑫公司真实意思而订立劳动合同的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实行)》第六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可见,认定为欺诈除隐瞒真实情况为前提要件外,还应当有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表示为必要条件。艳鑫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王海峰采取欺诈手段违背艳鑫公司真实意思而签订劳动合同。理由有以下四点:第一,本案中,艳鑫公司能够提供王海峰和富星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及保密协议,并在诉状中表述“与王海峰沟通后才发现王海峰刚与富星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可见王海峰在与艳鑫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并未隐瞒其工作经历,至多隐瞒了自己签订过竞业限制约定。若王海峰在与艳鑫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其工作经历,在履行劳动合同中出现纠纷后,王海峰岂会主动告知用人单位因为自己曾与原单位签有竞业限制约定,所以不能完成现单位的设计任务?只有王海峰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主动告知了其工作经历的情形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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