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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盗窃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盗窃案)_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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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苟某某盗窃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苟某某盗窃案)_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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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盗窃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盗窃案)_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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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盗窃案)_沙洋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二年内三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所盗财物已发还被害人的量刑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第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荆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沙洋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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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身体四级伤残,其丈夫系一级伤残的家庭情况,且其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取得被害人谅解,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荆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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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盗窃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单位)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荆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钟祥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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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盗窃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古墓葬由地上遗迹和地下遗迹组成,古墓葬的墓室、葬具、随葬品与碑刻等地面建筑形成一个有机整体,离开了其中任何一部分,古墓葬都是不完整的。该案涉案财物石碑是“将军坟明墓”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认墓主身份的重要依据,对石碑的偷挖同样应认定为盗掘古墓葬的“盗掘”。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构成盗掘古墓葬罪。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系初犯,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后即自动到案,如实供述事实经过,并及时将盗掘的石碑归还原处,并未造成文物损毁,属于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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