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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某与龙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本案中,代某的伤残等级经荆门今宋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为Ⅲ(3)级,其护理依赖程度为完全护理依赖。现代某年仅45岁,虽然交通事故造成其颅脑严重受损,但荆门市第一人民医院及荆门市康复(优抚)医院的出院记录上均显示其各项生命体征平稳,心肺腑查体未见明显异常。这也就意味着,未来,代某必然长期需要人护理。一次性按20年来计算代某的护理费能更好地保障其后期护理的实现,有利于其生活及生命的延续,也有利于减少当事人的诉累,且20年的护理期限并没有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故原审法院在综合考虑代某的年龄及其现在的健康状况后,认定代某的护理期限为20年,并无不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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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某与龙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本案中,代某的伤残等级经荆门今宋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为Ⅲ(3)级,其护理依赖程度为完全护理依赖。现代某年仅45岁,虽然交通事故造成其颅脑严重受损,但荆门市第一人民医院及荆门市康复(优抚)医院的出院记录上均显示其各项生命体征平稳,心肺腑查体未见明显异常。这也就意味着,未来,代某必然长期需要人护理。一次性按20年来计算代某的护理费能更好地保障其后期护理的实现,有利于其生活及生命的延续,也有利于减少当事人的诉累,且20年的护理期限并没有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故原审法院在综合考虑代某的年龄及其现在的健康状况后,认定代某的护理期限为20年,并无不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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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邓某某与被告钟某某、钟某某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原告因土地平整之事阻拦施工,被告钟某某赶至现场最初的意愿是化解纠纷,但原告与被告在此过程中产生争吵并发生肢体冲突,双方对纠纷的发生均有过错。在冲突中,被告钟某某因不冷静将原告推倒在地致其受伤,具有重大过错,应承担本次纠纷的主要责任,原告在发生争吵的过程中未念及双方的邻里之情,与被告发生打斗,其对引发本次纠纷也具有一定过错,依法可相应减轻被告的责任。原告主张被告钟某某应赔偿经济损失,但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钟某某承担此起事件的责任,原告的该诉请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合整个纠纷的起因、过程、结果及双方的过错等因素考虑,本院酌定,原告邓某某对损害结果承担40%的责任,被告钟某某承担60%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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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黄某某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原告张某某系被告黄某某的弟媳,本应相互帮助,和睦相处,在矛盾发生后更应当互谅互让,协商解决,化解矛盾。但原、被告却因八十岁高龄的老母亲拾柴火一事发生争吵,以致本次纠纷发生,可见双方对纠纷的发生均有过错。在冲突中,原告用木棍击打被告,被告因不冷静将原告推倒在地致其受伤。综合整个纠纷的起因、过程、结果及双方的过错等因素考虑,本院酌定,原、被告对本次纠纷负同等责任,即被告黄某某对原告张某某的经济损失承担50%的责任。关于原告诉请经济损失是否合法有据的问题。关于医疗费、误工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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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赵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李某某与赵某某为劳务关系,李某某为提供劳务者,赵某某为接受劳务者。李某某在劳务过程中,导致自己受伤,双方应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李某某提出赵某某为雇主,应承担全部责任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李某某酒后开展工作,未充分注意其人身安全,见模板即将掉落时,在躲避过程中主动从脚手架上跳下,导致自身受伤,其过错程度较大。在庭审中,李某某亦未能举证证实赵某某存在明显过错,原审认定李某某与赵某某分别承担60%和40%的责任,并无不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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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沈安平、张远发、枣阳市光某石化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交通事故,沈安平承担全部责任,交警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各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沈安平系肇事车辆实际车主张远发雇请的司机,故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张远发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光某石化运输公司系该车登记车主,应与张远发承担连带责任。肇事车辆在被告财保枣阳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财保枣阳支公司应先在该车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直接承担赔偿责任;下余部分,在该车商业三者险限额内依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原告的各项损失,本院认定如下:1.医疗费:14505.69元;(其中被告光某石化运输公司垫付10000元)2.残疾赔偿金:原告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在城镇居住满一年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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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赵某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父母离婚后,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与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处理。原、被告离婚后,婚生女一直跟随原告生活,且愿意继续跟随原告生活。现赵某乙跟随原告在浙江上学,生活,已适应习惯现在的生活状态,应尽量保持其生活成长环境的稳定与连续。故原告诉请变更婚生女赵某乙抚养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自愿承担其抚养费,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赵某甲的婚生女赵某乙变更由原告杨某某抚养,由原告自行承担抚养费。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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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04民初1249号原告张某某、候某某、张紫某与被告荆门市骁龙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车主马志雄将鄂HOB6**、鄂HOE**重型半挂牵引车挂靠在被告处以被告名义对外从事运营,并聘用原告张某某之妻侯红梅为该车的押运员,侯红梅的工作安排和日常管理以及薪酬发放均由车主马志雄负责。侯红梅在从事劳务过程中,被告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未适用于侯红梅,侯红梅亦未接受被告的劳动管理,也未在被告处领取劳务报酬,与被告之间没有身份隶属关系也无经济隶属关系,其与被告之间不具备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不符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的情形,故双方劳动关系不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是否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答复》并未废止,可以作为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系工伤行政案件的法律适用,不能作为认定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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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与京山县凯某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因被告凯某公司在履行双方之间的汽车租赁合同过程中未按约定提供出租车辆等相关证件和营运手续,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凯某公司承担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该案经多家法院不同诉讼程序的审理,终由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荆民再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确认凯某公司因存在违约行为,应向何某某承担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至此,双方之间因汽车租赁合同被解除后凯某公司应承担的责任问题已有定论。本案中何某某起诉要求凯某公司承担支付罚款、利息,其诉讼请求实质上是主张凯某公司因承担合同被解除后应承担的责任问题,显然与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荆民再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内容重复。按照“一事不再理”原则,人民法院不宜再作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第(五)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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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荆门市五三易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造成本次事故,李某某承担全部责任,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书事实清楚,责任划分适当,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关于民事赔偿责任的承担,因鄂H×××××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李某某应承担的赔偿责任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即47071.07元(包括医疗费10000元,残疾赔偿费22503.6元、2、护理费2473.98元,交通费400元、误工费9693.49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原告的其他损失5276.95元(包括住院伙食补助费580元、鉴定费1560元、医疗费3136.9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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