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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经和陶瓷有限公司与赵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经和公司以赵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长期旷工为由,解除了与赵某之间的劳动合同,经和公司应对赵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长期旷工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经和公司未举证证明其规章制度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并进行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其规章制度不能作为审理本案的依据。2015年4月9日,赵某口头请假离岗的事实,经和公司予以认可,故经和公司上诉称,赵某不辞而别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经和公司以赵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长期旷工为由,解除了与赵某之间的劳动合同,但既未提交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也未提交赵某长期旷工的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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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掇刀民二初字第00045号原告湖北丰亿石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彭某某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补缴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费,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征缴社会保险费用是社会管理部门的职责,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依法办理社会保险。故社会保险费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故该社会保险费不属于本院的受理范围,本院对被告要求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主张不予处理。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从被告向原告出具的“辞职申请”内容分析,被告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及购买保险而申请辞职。且在辞职申请上载明要求原告补发2个月底薪,以资作抵。该“以资作抵”应理解为以2个月底薪抵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及社保补偿金,由此可见,双方已就双倍工资达成一致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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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掇刀民二初字第00045号原告湖北丰亿石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彭某某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补缴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费,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征缴社会保险费用是社会管理部门的职责,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依法办理社会保险。故社会保险费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故该社会保险费不属于本院的受理范围,本院对被告要求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主张不予处理。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从被告向原告出具的“辞职申请”内容分析,被告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及购买保险而申请辞职。且在辞职申请上载明要求原告补发2个月底薪,以资作抵。该“以资作抵”应理解为以2个月底薪抵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及社保补偿金,由此可见,双方已就双倍工资达成一致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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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804民初1416号原告湖北荆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荆牛公司)与被告易俊某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2015年3月16日至2016年5月4日,被告在原告处工作,期间原告未与被告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  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原、被告对仲裁机构认定的原告的月平均工资1453元无异议,故原告应向被告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5983元(1453元/月×11个月)。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湖北荆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被告易俊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5983元。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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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宫某粮油实业有限公司与颜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于原、被告在建立劳动关系后,被告在原告制定的规章制度上的签名,是否可视为双方已经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本案中,在原告制定的《湖北宫某粮油实业有限公司劳动管理制度》中,规定需使用劳动局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签订劳动合同,根据该规定,可以说明原告在制定该规章制度时,就明确区分了该制度不属于书面劳动合同,故本院对原告所主张的被告在该规章制度上签名,可视为双方签名了书面劳动合同的诉讼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是否应向被告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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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湖北荆某某农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王某某与湖北荆某某农资有限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对王某某向湖北荆某某农资有限公司借支7500元差旅费这一事实并无争议,结合湖北荆某某农资有限公司收取王某某风险抵押金的行为,能够认定双方之间系劳动关系而非销售合同关系,湖北荆某某农资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湖北荆某某农资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苏 华 审 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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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与湖北新美香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罗某的月平均工资3691元是否包含社保补贴。2、湖北新美香食品有限公司是否应向罗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3、湖北新美香食品有限公司是否应向罗某支付失业保险金。4、湖北新美香食品有限公司为罗某办理并补缴社会保险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关于罗某的月平均工资3691元是否包含社保补贴,双方对湖北新美香食品有限公司给罗某发放的工资数额无异议,仅对发放的工资中是否包含社保补贴有异议,湖北新美香食品有限公司作为提供工资的一方,对其主张负有举证责任。湖北新美香食品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为公司单方制作的工资单,上面并无罗某本人签名,故对其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同时,罗某提供的工资卡交易明细清单、工资发放电子文档,也未显示湖北新美香食品有限公司为其发放的工资中包含社保补贴。综上,湖北新美香食品有限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该公司为罗某发放的工资中包含社保补贴,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判认定罗某的月平均工资3691元包含社保补贴,并将其月平均工资计算为3520元,证据不足。关于湖北新美香食品有限公司是否应向罗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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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与湖北新美香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罗某的月平均工资3691元是否包含社保补贴。2、湖北新美香食品有限公司是否应向罗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3、湖北新美香食品有限公司是否应向罗某支付失业保险金。4、湖北新美香食品有限公司为罗某办理并补缴社会保险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关于罗某的月平均工资3691元是否包含社保补贴,双方对湖北新美香食品有限公司给罗某发放的工资数额无异议,仅对发放的工资中是否包含社保补贴有异议,湖北新美香食品有限公司作为提供工资的一方,对其主张负有举证责任。湖北新美香食品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为公司单方制作的工资单,上面并无罗某本人签名,故对其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同时,罗某提供的工资卡交易明细清单、工资发放电子文档,也未显示湖北新美香食品有限公司为其发放的工资中包含社保补贴。综上,湖北新美香食品有限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该公司为罗某发放的工资中包含社保补贴,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判认定罗某的月平均工资3691元包含社保补贴,并将其月平均工资计算为3520元,证据不足。关于湖北新美香食品有限公司是否应向罗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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