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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钟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徐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钟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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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钟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钟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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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钟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钟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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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钟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钟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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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故意伤害案)_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故意伤害案)_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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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毛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钟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毛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钟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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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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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钟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钟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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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钟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钟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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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钟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钟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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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钟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钟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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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龚某某故意伤害案)_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龚某某故意伤害案)_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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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钟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钟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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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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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故意伤害案)_沙洋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故意伤害案)_沙洋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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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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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邹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邹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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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程某甲故意伤害案)_沙洋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程某甲故意伤害案)_沙洋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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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裴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钟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裴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钟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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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钟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刑事和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荆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钟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钟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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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钟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并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荆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钟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钟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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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钟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的自首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案发后,王某甲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荆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钟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钟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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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钟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民间矛盾引发、自首、和解、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荆门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钟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钟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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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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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谅解,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荆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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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钟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刑事和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荆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钟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钟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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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寻衅滋事案)_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荆门市公安局高新区·掇刀区分局认定的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李某某已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2020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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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尹某某寻衅滋事案)_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尹某某寻衅滋事案)_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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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方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方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其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且本案系同公司**因工作上的事情偶发纠纷引起,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方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荆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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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钟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损失取得谅解和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荆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钟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钟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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