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关于原、被告劳动关系的解除。因吴某某停工留薪期届满后,神舟公司未通知吴某某返岗上班,吴某某也未提出上班请求。劳动能力鉴定做出后,神舟公司亦未对双方的劳动关系做出处理,故此时双方的劳动关系仍然存续。2015年11月18日,吴某某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支付一次性工伤待遇等,其请求中包含以解除劳动关系为前提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根据其请求的内容分析,应系吴某某主动提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愿。神舟公司在收到仲裁申请书后未明确表示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故应认定神舟公司认可吴某某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本院认定原、被告的劳动合同于2015年11月18日解除。关于工伤待遇。吴某某因工作受伤,并被认定为工伤。神舟公司应落实吴某某的工伤待遇。因双方的劳动关系已解除,神舟公司应支付吴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因吴某某受伤前两个月的工资分别为3040元、3240元,故其受伤前平均工资为314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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