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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寻衅滋事案)_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寻衅滋事案)_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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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寻衅滋事案)_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寻衅滋事案)_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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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刘某等4人寻衅滋事案)刘某_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刘某等4人寻衅滋事案)刘某_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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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常某某寻衅滋事案)_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常某某寻衅滋事案)_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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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寻衅滋事案)_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寻衅滋事案)_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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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田某等4人寻衅滋事案)(田某某)_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社会关系得到修复,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且本案事发至今已近13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荆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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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钟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的自首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案发后,王某甲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荆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钟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钟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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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寻衅滋事案)_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荆门市公安局高新区·掇刀区分局认定的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李某某已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2020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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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尹某某寻衅滋事案)_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尹某某寻衅滋事案)_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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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荣某某寻衅滋事案)_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荣某某寻衅滋事案)_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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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刘某等4人寻衅滋事案)(刘某某)_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社会关系得到修复,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且本案事发至今已近13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荆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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