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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芸诉被告于某、钟某某鑫海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该案中,双方当事人对公安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交新的证据,该事故责任认定,本院予以支持。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后,由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鑫海公司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因此无法查清车辆登记人与驾驶人之间的关系,本院视为被告鑫海公司与被告于某属机动车“一方”,其作为整体对受害人提供救济,待整体承担赔偿责任后,其内部可另行对赔偿责任的最终归属进行分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的规定,由被告人寿财保荆门市中心支公司在鄂Y号车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原告直接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鑫海公司、于某依法按责承担,被告人寿财保荆门中心支公司在该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依约承担赔付责任。本案中,原告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880元诉请,被告均无异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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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孔某诉被告杭某某、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永某财保荆门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杭某某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造成了孔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所作的责任认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杭某某、孔某承担同等责任。被告杭某某驾驶的鄂HXXXXX号小型轿车以杭某某为被保险人,在永某财保荆门支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100万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被告永某财保荆门支公司应在机动车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对原告直接承担赔偿责任。对被告杭某某行垫付600元费用,原告就该部分的诉请,二被告无异议,原告在获得保险赔偿后应予以相应返还。原告诉请残疾赔偿金49704元、修车费350元,二被告无异议,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医疗费290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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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某某与李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此事故中,当事人对公安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未提出异议,该事故责任认定,本院予以采纳,即李某某承担主要责任,钱某某承担次要责任。此事故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被告李某某按责承担70%赔偿责任。被告李某某所有的鄂EXXX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被告太平洋财保宜昌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原告的各项损失依法应当由被告太平洋财保宜昌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予以赔偿。原告主张的医疗费9228.31元、护理费472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085.12元,二被告均未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核予以确认。被告李某某为原告垫付了3000元费用,在原告获得保险赔偿后,对扣减被告李某某应承担部分的剩余部分应予以相应返还。关于原告的误工费标准、误工时间、残疾赔偿金应当如何确定。原告主张其误工费应按照农、林、牧、渔业标准即2620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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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某、张某某、李永华、许某某、、张某某、李永华的诉王国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依照道交法的有关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王国喜驾驶其所有的无号牌“东风”牌大货车致原告亲属张显军死亡,被告王国喜应依法按责承担民事责任。公安交警部门对此事故所作的张显军承担主要责任、王国喜承担次要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因原、被告均无异议,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原告因此而产生的损失,应由王国喜依法按责赔偿。原告主张被告首先按机动车交强险赔偿项目及标准计算赔偿其损失的诉请,因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有关“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按40%赔偿其交强险不足赔偿部分的诉请,根据本案实情,结合本地货运及保险实际,该诉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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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鄂中化工有限公司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杜文华因伤误工时间的计算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由此可见,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允许其误工时间计算至定残日的前一天,受害人定残后,其因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导致的预期收入损失以残疾赔偿金的方式获得赔偿,不在误工费之列。本案中,杜文华的伤残程度经过两次鉴定,但第二次鉴定系因对方当事人对第一次鉴定意见有异议,而申请重新鉴定的结果。因此,第二次鉴定对伤残程度的结果构成影响,但对误工时间的计算不应构成影响。杜文华的误工时间应计算至第一次定残日的前一天,即从2012年3月10日至2012年6月29日,共118天。原审法院以杜文华和环宇公司对第二次鉴定意见书均不持异议,且环宇公司不能提供反驳证据证明杜文华的实际误工天数为由,将杜文华的误工时间计算至第二次鉴定定残日前一天,延长了受害人的实际误工时间,本院予以纠正。关于环宇公司应否支付杜文华残疾赔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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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鄂中化工有限公司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杜文华因伤误工时间的计算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由此可见,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允许其误工时间计算至定残日的前一天,受害人定残后,其因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导致的预期收入损失以残疾赔偿金的方式获得赔偿,不在误工费之列。本案中,杜文华的伤残程度经过两次鉴定,但第二次鉴定系因对方当事人对第一次鉴定意见有异议,而申请重新鉴定的结果。因此,第二次鉴定对伤残程度的结果构成影响,但对误工时间的计算不应构成影响。杜文华的误工时间应计算至第一次定残日的前一天,即从2012年3月10日至2012年6月29日,共118天。原审法院以杜文华和环宇公司对第二次鉴定意见书均不持异议,且环宇公司不能提供反驳证据证明杜文华的实际误工天数为由,将杜文华的误工时间计算至第二次鉴定定残日前一天,延长了受害人的实际误工时间,本院予以纠正。关于环宇公司应否支付杜文华残疾赔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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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荆州支公司、向某某等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本案中,武汉艾格美康复器材有限公司出具的残疾辅助器具装配司法鉴定书中第二项明确说明李某某穿戴假肢需配置带锁硅胶套。李某某已完成了其穿戴假肢需配置硅胶套的举证义务。荆州财保现主张李某某穿戴假肢无需配置硅胶套,应当提供相反的足以推翻鉴定结论的证据予以证实。荆州财保并无证据提交,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其不应承担硅胶套费用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的证据推翻的除外。”本案中,交警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并未认定肇事车辆超载,荆州财保荆主张肇事车辆存在超载,但未向本院提交足以推翻该认定书的证据,故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诉讼费保险人是否应当承担,荆州财保提交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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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李某程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荆州支公司、向某某等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的证据推翻的除外。”本案中,交警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并未认定肇事车辆超载,荆州财保荆主张肇事车辆存在超载,但未向本院提交足以推翻该认定书的证据,故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诉讼费保险人是否应当承担,荆州财保提交的《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中虽约定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但该约定只能约束保险人和被保险人,而不能约束受害的第三者。本案系受害人提起的侵权纠纷与保险合同纠纷两诉之合并,在本案的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中各方仍存有争议,对于诉讼费用,人民法院有权根据案件的胜败诉情况,依照《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的规定确定诉讼费用由谁负担。因此,原审判决荆州财保承担诉讼费用并无不当,荆州财保的此项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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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刘某某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原审法院确定黄某某的护理期限为20年,该期限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长期限,且黄某某在起诉时年仅52岁,加上20年的护理时间,黄某某的年龄也并未超过湖北省的人均寿命,原审认定20年的护理期限,并无不当。太平洋财保珠海中心支公司虽有异议,但并无证据证明黄某某的健康状况不宜适用20年的护理期限,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精神,受害人是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黄某某虽系农村户口,但自2010年12月起在沙洋县十里民生建材有限公司上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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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官文学等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姚浩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造成三原告亲属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原告的经济损失应先由交强险予以赔偿,超过交强险的部分,应由原、被告按各自的过错比例承担。因姚浩铭驾驶的鄂HE9192号车在平安财保投保了交强险和限额为500000元的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险,故被告平安财保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超过交强险的部分应由平安财保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按照驾驶人的过错比例和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关于三原告主张的死亡赔偿金的标准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一他字第25号《经常居住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的精神规定,如果确实有证据可以证明农村户口的进城务工人员在城镇生活超过一年,且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可以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赔偿。本案中,邓念秀虽为农村居民,但其在城镇居住、务工一年以上,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镇,残疾赔偿金应当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关于被告姚浩铭应承担的赔偿比例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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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陈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分公司、杨海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精神,确有证据证明农村户口的受害人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均为城镇,有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本案中,陈某某虽为农业户口,但其夫妇二人在文集镇王集村二组居住并经营超市,该地经钟祥市文集镇村镇建设服务中心证明属于镇街道规划区内,故可以认定陈某某经常居住地已经划归集镇范畴,可视为其居住地在城镇。陈某某提交的钟祥市文集镇王集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以及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食品许可证、烟花爆竹许可证可以证明陈某某一家无责任田,家庭主要收入来源于经营超市所得,而非农业生产中获取。综上,陈某某的残疾赔偿金按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更符合本案实际。荆门人保公司提出陈某某的残疾赔偿金应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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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沙洋支公司、沙洋县远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从保险公司在一审中提供的保险合同来看,保险公司已将涉案免责条款用黑体字进行了标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保险法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确认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向投保人远达公司进行了提示。保险法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双方当事人对涉案免责条款中的“有效资格证书”理解,存有重大分歧。保险公司认为“有效资格证书”是指从业资格证,而远达公司、王冬冬、郭某某认为是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资格证书”是指何种证件,是否就是从业资格证,已成为涉案免责条款的核心内容,保险公司应就此核心内容已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说明承担举证责任。但从保险公司在一审中提供的投保单投保人的声明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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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某、王某某等与黄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袁某某、王某某等与黄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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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与杨某、李某某、刘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与杨某、李某某、刘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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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海滨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足支公司、吉林省长久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在诉讼中,一般应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人民法院指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一方当事人为收集证据的需要于诉前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亦无不可,对于自行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的证明效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可见,诉讼当事人除非能提供足以推翻原鉴定结论的相关证据,其重新鉴定申请法院应当准许,否则应当严格控制重新鉴定。本案中,人保大足支公司虽于原审中提出异议,认为荆门今宋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与徐海滨的伤情不相符,但这仅仅是其主观上的看法,其没有提交相应证据予以佐证,其在庭审后提交的重新鉴定申请上无公司印章,形式不合法,所以,原审未准许人保大足支公司的重新鉴定申请,并无不当。同时,荆门今宋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认定徐海滨两处十级伤残与荆门市第二人民医院CT诊断报告单及出院诊断证明上显示的徐海滨右侧第3-6肋骨不全骨折、左尺骨冠突骨折及左肱骨滑车骨折能相互印证,符合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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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良玉与张佑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因本案交通事故受伤,在住院期间医院用药是根据病人所需,是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被告提出扣减非医保用药,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对原告提交了病历、诊断证明、医嘱、费用清单的住院费及医院门诊费用,本院予以支持。本院确认原告的医疗费为32043.63元。4、关于营养费。原告主张营养费4500元。被告联合保险荆门支公司提出异议,认为原告营养费诉请过高。本院认为,原告的出院医嘱有加强营养的记载,根据原告的住院时间,结合本地区的生活水平,本院酌定其营养费为2000元。5、关于残疾赔偿金。原告主张残疾赔偿金27624元(13812元×20年×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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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某某与别某晴、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系道路交通事故形成的损害赔偿纠纷,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在于受害人损失的确定及侵权人与保险公司赔偿责任的确定。对此,本院评析如下:(一)关于受害人损失的确定。依据荆某某提供的证据,可以认定其交通事故发生后已产生的直接损失为医疗费93699.24元、交通费1684元、住宿费1800元、鉴定费2280元。荆某某虽系农村户口,但其在交通事故发生前已在城镇居住并务工,依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可按城镇居民标准确定其残疾赔偿金。结合京山开平法医司法鉴定所关于荆某某的伤残等级、误工期限、护理期限、营养期限的鉴定结论、参照湖北省2018年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规定,确定荆某某的其他损失为:残疾赔偿金127556元、护理费5788.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50元、误工费11739.60元、后续治疗费1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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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某与别某晴、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董某某提供的医疗费发票,虽有部分外购药品发票,结合出院诊断证明、董某某的伤情等可以认定以上费用属于合理支出,该证据应予采信;交通费票据中有部分油料费定额发票不能认定为交通费外,其余票据,结合董某某属异地发生交通事故,需要往来治疗、处理交通事故的客观情况,可以采信;鉴定意见书,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具有司法鉴定资质,予以采信;董某某提供的其他证据均客观真实,应予采信。据此,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7年11月13日18时许,别某晴驾驶陕A×××××小型普通客车,载别江波、别鹏琴、程书瑜等人,由北向南行使至随岳高速公路随岳向177km+100m处,车辆在快速车道内撞上前方董某某驾驶的载荆玉玲、原望鹏等人的桂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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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与陈某某、刘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系在提供劳务过程中遭受损害,故本案首先应当明确责任承担主体。原告系受被告刘某某雇请,到案涉工地提供劳务,其所从事的泥工施工工程是由被告刘某某和向艺共同承包,故本案接受劳务方应为刘某某和向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之规定,二被告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诉讼中,被告陈某某、刘某某认为原告的损伤是因第三人即砼泵车司机的操作失误导致,并因此追加被告黄海波参加诉讼,但原告明确表示,其不向第三人主张权利,故被告黄海波在本案中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若其他被告认为第三人对原告的损害发生存在过错,可另寻法律途径解决。原告所受损害发生时,被告紫来公司尚未与太子山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亦未参与工程项目施工,与本案的其他当事人不存在法律关系,故不应当对原告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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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黎某某、陈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的出院医嘱有加强营养的记载,根据原告的住院时间,结合本地区的生活水平,原告主张营养费1200元,本院予以支持。5、关于残疾赔偿金。原告主张残疾赔偿金63778元(31889元×20年×10%)。被告人保钟祥支公司提出异议,赔付标准仅认可按农村标准计算。经本院审查,原告xxxx年xx月xx日出生,农业户口,事故发生前在湖北京山楚天钡盐有限责任公司上班,有劳动合同、工资发放银行流水、房产证、缴纳水、电、天燃气票据在卷证实。原告的主要收入来源于非农业且居住在城镇。本院认为,原告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原告主张其残疾赔偿金63778元,本院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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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某、肖某等与王某某、堰市和谐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此事故中,出庭各方对公安交警部门所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未提出异议,该交通事故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次交通事故中,王某某作为侵权人应按责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鄂C×××××号(临)中型货车所有人为和谐物流公司,王某某作为该公司驾驶员,在履职过程中发生事故,依据运行支配权和利益归属权原则,和谐物流公司系此次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故被告王某某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应由被告和谐物流公司承担。鄂C×××××号(临)中型货车在被告平安保险十堰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规定和保险法有关“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的规定,被告平安保险十堰支公司应在该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原告直接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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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王某等与贺某某、沙洋县鼎力装卸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此事故中,出庭各方对公安交警部门所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未提出异议,该交通事故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次交通事故中,贺某某作为侵权人应按责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鄂H×××××号/鄂H×××××号(挂)重型罐式半挂车所有人为鼎力运输公司,贺某某作为该公司驾驶员,在履职过程中发生事故,依据运行支配权和利益归属权原则,鼎力运输公司系此次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故被告贺某某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应由被告鼎力运输公司承担。鄂H×××××号/鄂H×××××号(挂)重型罐式半挂车在被告英大泰和保险公司分别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规定和保险法有关“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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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汪某等与陈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鉴定意见书系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按照法定程序作出的客观评定,被告安邦保险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该鉴定意见书确实存在错误,故本院对二原告提供的鉴定意见书依法予以采信。二原告提供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及误工证明,拟证实二原告存在误工损失。本院对该证据的证明内容予以采信,但原告黄某某另行主张其因交通事故请人务农存在经济损失30000元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关于交通费。二原告各主张交通费1000元,但提供的交通费票据金额只有1238元,且二原告提供的1张时间为2017年4月30日的金额为262元的火车票与本案缺乏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考虑二原告就医、鉴定必然支出交通费,本院酌定原告黄某某的交通费为800元、原告汪某的交通费为200元。关于医疗费。被告安邦保险公司认为应该扣除非医保用药费用,本院认为该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采纳。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2017年4月30日15时40分许,原告汪某无证驾驶无号牌“神奇”牌125型两轮摩托车(载黄某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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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高志与汪某、徐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该鉴定意见书系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按照法定程序作出的客观评定,且被鉴定人是原告本人,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该鉴定意见书确实存在错误的证据,原告向本院书面申请重新鉴定,后又撤回重新鉴定的申请,故本院对该鉴定意见书依法予以采信。鉴定费系原告为明确自己的损失而支出的合理、必要的费用,属于直接损失,应该得到赔偿,故本院对原告提供的2000元鉴定费发票予以采信。关于医疗费。被告汪某对原告在武汉治疗的费用有异议,认为缺乏事实依据,没有提供转院证明。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在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住院治疗的病历能够证明在武汉的治疗与本次交通事故的关联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之规定,被告汪某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原告有扩大损失的行为,故本院对原告在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治疗的费用予以采信,对在武汉其他医院治疗的费用因缺乏病历予以佐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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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某、白某某等与杨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受害人死亡,交通费是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费用。根据原、被告的申请,结合三原告办理丧葬事宜的时间、地点,本院酌定交通费500元。2、关于精神抚慰金。三原告主张精神抚慰金30000元。被告阳光财险荆门支公司提出异议,认为三原告诉请过高,建议法院酌定20000元。本院认为,结合司法实践和本地区的生活水平,精神抚慰金本院酌定25000元。三原告超出部分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本院认定如下事实:三原告起诉的交通事故发生经过及造成损害的事实,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此次事故,经京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杨某某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受害人肖团二无责任。受害人肖团二生于1943年5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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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某某与京山县虾特乐养殖专业合作社、舒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一至六系证明原告受伤、治疗、进行伤残鉴定的证据,客观真实,予以采信。证据七系不能核实真实性的车票,本院不予采信。对证人李某的证言,原��夏某某认为李某前段陈述不真实,后段的陈述与原告提交两份调查笔录是一致的。被告舒某某对证人李某证实的事发当天是被告虾特乐合作社安排的挖机外出服务的事实没有异议。本院认为李某证言中陈述基本事实与本案当事人的陈述相一致,本院予以采信。原告夏某某与被告虾特乐合作社对被告舒某某提交的证据均没有异议,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7日,原告夏某某受被告虾特乐合作社雇请,在其处务工。2016年11月28日,被告虾特乐合作社与被告舒某某签订一份合同,由被告虾特乐合作社租赁被告舒某某的挖机使用,挖机由被告虾特乐合作社调度和管理,被告虾特乐合作社给挖机加油,并按每加一桶油给付舒某某1750元的方式结算租赁费用。合同签订后,被告舒某某雇请胡小乐驾驶挖机在被告虾特乐合作社处施工,被告虾特乐合��社安排原告夏某某进行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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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邱某某等与袁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受害人邱承武事发前在湖北京山楚天钡盐有限责任公司上班的事实,三原告提交了用工单位证明、营业执照、工资明细,庭后又提交了受害人工资发放的银行流水明细在卷证实,本院予以认定。被告的辩解意见,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2、关于受害人邱承武的租房情况。被告人保蔡甸支公司、袁某某、平安保险湖北分公司提出异议,认为三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受害人的在城镇租房居住。经法院调查出租人周刚,证实受害人邱承武事发前在湖北京山楚天钡盐有限责任公司上班,为了便于工作,其租住于原林业站院内平房,因其只居住,没有收取水电费。受害人在城镇租房居住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的辩解意见,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3、关于精神抚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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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郑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明均加盖有基层组织及单位的公章,客观真实地反映原告交通事故前长期在城镇居住、工作,故对原告的主张予以认定。原告主张摩托车损失2800元,并提供了董婷婷的购车发票一张。被告中华联合财保公司认为发票是2014年的,经过了四年该车价值不值2800元。本院认为,该发票显示车辆是董婷婷购买,应该由董婷婷主张车辆损失,原告的主张车辆损失,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本院查明如下事实:2017年8月1日21时10分许,被告郑某驾驶鄂A×××××号小车沿京山县新市镇新阳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格兰××路段,从右边超越前方大货车时,与道路边董婷婷停驶的无牌两轮电动车(后载原告)相撞,相撞后又将前方道路上行走的另案当事人艾桂珍撞倒,造成两车受损、原告及艾桂珍受伤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京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京公交认字[20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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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某某与郑某、郑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购药单据有住院期间产生的,也有出院后产生的,结合原告的病情、几次住院治疗时间及医嘱,原告购药属必要的费用支出,其提供的合法有效票据经核实共计6507.3元,故对原告遵医嘱购药花费6507.3元予以认定。交通事故造成原告购买残疾辅助器具的损失。艾某某受伤后,购买残疾辅助器具支出16338.50元,并提供了相关的电子发票、超市的收款收据等单据,三被告对此均持异议。本院结合原告提供的病历资料,认为原告因交通事故导致原告生活无法自理,因生活需要购买了轮椅、床垫、纸尿裤、看护垫等,属必要的费用支出,虽然原告只提供了收款收据,并没有提供相应的发票,但鉴于原告在事故发生后,因生活上的需要在此方面必然支出了相应的费用,对原告购买残疾辅助器具的损失酌定为13000元。原告主张事故后护理费支出6571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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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年与杨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的丈夫张某在驾驶机动车行驶过程中,造成原告受伤、被告的丈夫张某死亡的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后,被告作为权利人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受理此案后,经审理,于2017年8月28日以(2017)鄂0821民初2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张某年赔偿杨某损失179477.24元。由于杨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已经承受了相关权利,那么此次交通事故产生的相关民事责任亦应由杨某在已享有的权利范围内予以承担。故被告认为其不是本案适格主体的抗辩理由不成立,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原告主张其误工费按照建筑业标准计算,对其主张提供了村镇建筑工匠证书一份。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村镇建筑工匠证书只能证明其具有从事建筑工匠的资质证明,并不能证明其在从事建筑业,原告也未提供其他证据佐证其从事建筑业,故原告主张按照建筑业标准计算其误工损失,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本院查明如下事实:2016年12月6日17时50分许,被告杨某的配偶张某驾驶无号牌“大阳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107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098K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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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毛某某诉被告李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沙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中李某某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承担本次交通事故主要责任,作为侵权人应按责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作为未成年人行人,其法定代理人疏于看护,应在事故中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鄂X号小型汽车在财保沙市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规定,被告财保沙市支公司应在该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原告直接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李某某按责承担。事故发生后,被告李某某垫付医疗款14000元,原告就该部分的诉请,被告均无异议,视为认可,但原告获得相应保险赔偿,在抵扣被告李某某应赔偿部分后,对剩余款项予以返还。原告主张医疗费18428.5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20元、鉴定费7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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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家丙、张某某、韩红某、韩某某与张红某、陕西泉财集团运输有限公司、陕西泉财集团运输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沙洋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本案交通事故韩国志、张红某分别承担同等责任,受害人韩国志因本次交通事故遇难,其亲属因此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告张红某作为侵权人,应依法按责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被告张红某系被告杨雄利雇请的车辆驾驶员,且在雇佣期间执行职务时发生交通事故,依据运行支配权和利益归属权原则,杨雄利作为陕XX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陕*****挂号半挂车实际所有人系此次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故被告张红某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应由被告杨雄利承担。陕XX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陕*****挂号半挂车在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第三者责任商业险,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规定,保险法有关“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的规定,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应在该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四原告直接承担赔偿责任;下余应由被告杨雄利按责赔偿的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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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严某、方强诉被告潘某、龚某某、中华联合财保潜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此事故中,双方当事人对公安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交新的证据,该事故责任认定,本院予以支持。此事故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告潘某应依法按责承担赔偿责任。因被告潘某系被告龚某某雇请的车辆驾驶员,且在雇佣期间执行职务发生交通事故,根据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被告龚某某系此次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因被告潘某在此次事故中存在重大过失,因此与被告龚某某一同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龚某某所有的货车以其为被保险人在被告中华联合财保潜江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和50万元不计免赔率第三者责任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  的规定,被告中华联合财保潜江支公司理应在该机动车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对原告直接承担赔偿责任;剩余部分,由被告龚某某按责赔偿,被告中华联合财保潜江支公司在该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获得保险赔付后应对被告龚某某先前支付的203548.8元予以相应返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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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张成爱诉被告邵某某、财保荆门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此事故中,双方当事人对公安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交新的证据,该事故责任认定,本院予以支持。此事故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侵权人即被告邵某某应依法按责承担赔偿责任。鄂X号车在被告财保荆门分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保险金额为20万元的不计免赔率第三者责任险,根据道交法有关“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规定及保险法有关“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的规定,故被告财保荆门分公司应在该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原告直接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邵某某依法按责承担,被告邵某某应承担的赔偿数额由被告财保荆门分公司在该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依约承担赔付责任。原告主张医疗费18396.4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2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861.50元、鉴定费2900元、交通费6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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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掇刀民二初字第00195号原告胡某某、胡某某与被告朱某某、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及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胡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  第一款  、第四十九条  之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之规定,朱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超速行驶时,未注意观察道路上的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  之规定,胡某某、朱某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本院根据双方的过错行为对事故发生所起作用力的大小,确认由朱某某承担本案事故50%的赔偿责任。原告主张的医疗费1135.6元、丧葬费1936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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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周某甲、周某乙诉被告龚某、某某财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此事故中,原、被告对公安交警部门所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交新的证据,此事故责任认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因此事故所产生的经济损失,被告龚某作为车辆所有人和驾驶人,应依法按责承担民事责任。某某号车以被告龚某为被保险人在被告某某财保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和责任限额为30万元的不计免赔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某某财保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规定及保险法有关“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的规定,被告某某财保公司理应在该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范围内,依法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龚某赔偿。关于原告部分诉请是否合理合法的问题。原告主张丧葬费为17589.50元的诉请,被告无异议,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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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富诉被告常某某、常继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此事故中,双方当事人对公安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交新的证据,该事故责任认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常某某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作为侵权人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原告主张由被告常某某赔偿其经济损失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常继武赔偿其经济损失的诉请,因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医疗费38934.2元的诉请,因证据不足,仅提交了1850.10元(1640.80元+209.30元)的有效医疗费票据,本院对其医疗费1850.10元予以支持。原告主张以96.38元/天的标准计算护理费的诉请,因未提交证据证明护理人员及其收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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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某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李敏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造成了原告金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所作的责任认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金某某承担主要责任,李敏承担次要责任。本院对主次责任以三七开予以划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被告李敏、熊信芳应在责任限额内,对原告金某某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原、被告举证、质证和诉辩意见,本案主要争议焦点:1、本案是否过诉讼时效的问题;2、原告医疗费得到人寿保险赔偿后是否免除被告赔偿医疗费责任的问题。本案中,2014年10月6日发生交通事故后,原告因伤致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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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诉请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31409.34元[医疗费62284.24元、护理费2597.10元(78.70元/天×33天)、住院伙食补助费660元(20元/天×33天)、死亡赔偿金124260元(24852元/年×5年)、丧葬费2160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庭审中查明的事实,此次交通事故中吕某负主要责任,杨学礼负次要责任,本院按主要责任承担70%的赔偿责任、次要责任承担30%的赔偿责任予以划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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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伍某某与被告闫某某、武汉佑康肉类保鲜食品配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原、被告举证、质证和辩论意见,本案主要争议焦点:1、医疗费是否应该扣除15%的非医保用药;2、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诉讼费、鉴定费;3、后期治疗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过高;4、误工费是否应计算至定残前一日;5、肇事车辆属于营运车辆,但以非营运车辆进行投保,保险公司是否有权拒赔。此事故中,双方当事人对公安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交新的证据,该事故责任认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闫某某与被告武汉佑康公司系车辆挂靠关系,故此事故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告闫某某、武汉佑康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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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某、官某周某、黄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交通事故,周某承担主要责任,官华柏承担次要责任,交警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各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二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周某作为侵权人,应按责承担赔偿责任。肇事车辆登记车主为黄某某,其将该车出售于周某,虽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但已实际交付,故黄某某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鄂Q×××××号重型自卸货车在被告恩施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恩施人寿保险公司应在该车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二原告直接承担赔偿责任;下余部分,由被告周某按责承担70%,该款应先由恩施人寿保险公司在该车商业三者险限额内依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被告周某承担。关于二原告的各项损失,本院认定如下:死亡赔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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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汪某某与被告王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沙洋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职权作出了事故认定,事故双方对该事故认定书均无异议,故被告王某应按照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因事故车辆鄂Y号小型轿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保险限额为500000元的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且保险均在合同有效期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应当:(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责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故原告的各项损失应当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超出交强险部分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的限额内按责予以赔偿。原告主张的各项费用中住院医疗费11998.85元和车辆损失费1000元,二被告均无异议。对二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结合原告提交的各项证据及二被告的答辩意见,对于被告保险公司有异议的费用,本院详述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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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某某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陈子明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双方无异议,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即被告陈子明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寿荆门保险公司承保肇事车辆鄂H×××××号小型轿车的交强险,应先在保险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部分由被告陈子明按责承担赔偿。关于原告贺某某的各项损失,本院认定如下:1、医疗费:12203.24元(其中住院费11721.54元,由被告陈子明垫付);2、住院伙食补助费:本院按照本地区的实际予以支持500元(20元/天×25天);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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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权诉喻某某、湖北电信工程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交通事故,公安交警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原、被告均无异议,经审查,本院予以确认。因鄂AH8858号小型轿车为被告电信工程公司所有,被告喻某某系受该公司邀请无偿帮工驾驶该车,在驾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但被告喻某某在此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存在重大过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故被告喻某某和被告电信工程公司对于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应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鄂AH8858号小型轿车在被告中华联合财保湖北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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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权诉喻某某、湖北电信工程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交通事故,公安交警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原、被告均无异议,经审查,本院予以确认。因鄂AH8858号小型轿车为被告电信工程公司所有,被告喻某某系受该公司邀请无偿帮工驾驶该车,在驾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但被告喻某某在此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存在重大过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故被告喻某某和被告电信工程公司对于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应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鄂AH8858号小型轿车在被告中华联合财保湖北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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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权诉喻某某、湖北电信工程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交通事故,公安交警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原、被告均无异议,经审查,本院予以确认。因鄂AH8858号小型轿车为被告电信工程公司所有,被告喻某某系受该公司邀请无偿帮工驾驶该车,在驾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但被告喻某某在此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存在重大过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故被告喻某某和被告电信工程公司对于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应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鄂AH8858号小型轿车在被告中华联合财保湖北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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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权诉喻某某、湖北电信工程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交通事故,公安交警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原、被告均无异议,经审查,本院予以确认。因鄂AH8858号小型轿车为被告电信工程公司所有,被告喻某某系受该公司邀请无偿帮工驾驶该车,在驾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但被告喻某某在此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存在重大过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故被告喻某某和被告电信工程公司对于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应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鄂AH8858号小型轿车在被告中华联合财保湖北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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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案交通事故,公安交警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原、被告均无异议,经审查,本院予以确认。因鄂AH8858号小型轿车为被告电信工程公司所有,被告喻某某系受该公司邀请无偿帮工驾驶该车,在驾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但被告喻某某在此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存在重大过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故被告喻某某和被告电信工程公司对于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应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鄂AH8858号小型轿车在被告中华联合财保湖北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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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案交通事故,公安交警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原、被告均无异议,经审查,本院予以确认。因鄂AH8858号小型轿车为被告电信工程公司所有,被告喻某某系受该公司邀请无偿帮工驾驶该车,在驾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但被告喻某某在此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存在重大过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故被告喻某某和被告电信工程公司对于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应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鄂AH8858号小型轿车在被告中华联合财保湖北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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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案交通事故,公安交警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原、被告均无异议,经审查,本院予以确认。因鄂AH8858号小型轿车为被告电信工程公司所有,被告喻某某系受该公司邀请无偿帮工驾驶该车,在驾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但被告喻某某在此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存在重大过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故被告喻某某和被告电信工程公司对于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应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鄂AH8858号小型轿车在被告中华联合财保湖北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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