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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华某建设有限公司与湖北锦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以及《协议书》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属有效合同,各方均应履行。原告已经履行施工义务,被告理应退还其履约保证金20万元。原告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被告锦城公司理应依照双方约定的方式支付工程款,截至2015年8月8日,质保期已经届满,对原告主张的剩余部分工程款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自认被告通过各种方式实际清偿200.7万元,被告未到庭对质,本院对原告自认数额予以认定。对其诉请工程款399.3万元的予以支持。原告主张按照其与被告口头约定的月利率20‰计算其利息损失,因无证据证实双方对利息确有此约定,本院视为约定不明,仅支持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赔偿其利息损失的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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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荆州市顺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周某未出庭接受原、被告质询,对该份证据的证明效力本院不予确认。原告证据九,被告其真实性、合法性及证明目的均有异议,认为委托项目经理是被告公司的权利,监理公司无权出具该证明;经查该份证明由监理公司出具,加盖有监理公司公章,出具人员签字,对该份证据的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对原告证据十的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根据发包方等确定的建筑面积被告已经将木工劳务款全部支付完毕,被告并未向周某出具书面的授权,周某认可结算金额,不能代表公司也认可;经查,被告也提交了沙洋县劳动监察局对周某所作的询问笔录(见被告证据七),对两份笔录中内容一致的部分,本院确认其真实性,内容不一致的部分,本院将结合其他证据予以认定;陈爱金系陈某某名下工人,与本案具有一定的利害关系,其笔录中与周某陈述一致的部分本院予以认定。原告证据十一、证据十二,被告对合法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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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天某劳务有限公司与湖北华赣建设有限公司、湖北瑞康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是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关于原告要求解除与华赣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华赣公司当庭表示同意解除。本院依法准许。关于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工程款4541332.75元,并按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合同内的工程款为4078831.5元(9064.07㎡X450元/㎡),合同外工程价款为428891.25元,人工费用33610元,共计4541332.75元,因瑞康公司已代原告支付农民工工资37万元,故尚欠原告工程款4171332.75元。关于原告诉请被告承担各项损失4606387.83元,并按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其付清之日止。原告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利息计算时间自原告起诉之日即2016年5月16日起至付清为止。关于原告诉请被告承担违约金87000元。原告称被告导致工期延误435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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