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从宽及赔偿损失,取得谅解的情节,决定对孔某某不起诉。 2019年12月3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谅解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谅解,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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