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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与魏某某、刘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在帮助装车的过程中因意外受伤,相关义务人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主张其与魏某某、刘某某、黄家陆之间形成劳务关系,但原告是用自己的货车为魏某某拖运树桩,双方形成的是运输合同关系。被告魏某某自认涉案树桩由其单独购买,与刘某某、黄家陆并非合伙,故原告与刘某某、黄家陆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要求二人承担责任于法无据。本案所涉交易行为发生在魏某某和苏贤斌、幸业军之间,装车行为究竟是哪方当事人的义务是判断赔偿义务人的关键。被告魏某某在事发后曾向公安机关陈述由被告苏贤斌“包上车,包出余家沙坡村”,当时尚未进入诉讼阶段,不存在为规避法律风险而作虚假陈述的情况;结合本案被告苏贤斌与远拓公司法人代表存在亲属关系,所使用的行吊系远拓公司所有,操作人也是由苏贤斌、幸业军喊来帮忙且未收取报酬的事实,可以判定装车义务应当是由卖树方即被告苏贤斌、幸业军承担。由于二被告均认可在本案交易行为中是合伙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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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某与湖北京山车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彭红某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客观地反映了事故发生的原因,三被告未能提交相关证据证明该认定书来源不合法或者存在瑕疵,且在京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被告彭红某并未在法定期间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对三被告的辩称理由不予支持。对证据A5,三被告要求本院核实医疗费。经本院核实,原告提交的医疗费金额合计53853.03元,相关票据系合法、有效票据,本院予以确认;第二次鉴定支出的CT检查费250元,系原告为本次事故支出的合理费用,本院予以确认,据此,本院确定原告支出医疗费合计54103.03元。对证据A6,被告车友公司、彭红某认为该支出无法证明与本案的关联性。本院认为原告被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无法正常行走,购买轮椅系合理支出,故本院对原告购买轮椅花费400元予以采信。对证据A7被告保险公司提出异议。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鉴定意见书系原告单方委托,结合被告保险公司提供的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书,本院对原告证据A7不予采信。对证据A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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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全美与毛某某、刘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毛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造成本次事故,并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荆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屈家岭大队的责任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适当,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  的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本案中,无证据证明被告刘某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据此,本院确定被告毛某某按照100%的责任比例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关于原告相关损失的确定。1、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一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结合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及司法实践,本院确定原告在沙洋、荆门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为20元/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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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林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被告林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造成本次事故,二人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据此,本院确定由被告林某某对原告超出交强险范围的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余下50%的责任由原告自行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本院确定原告的损失如下:医疗费49567.62元、后期医疗费15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20元、营养费1800元、误工费16983元(28305元÷365天×219天)、残疾赔偿金197742.8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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