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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某、张某某、李永华、许某某、、张某某、李永华的诉王国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依照道交法的有关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王国喜驾驶其所有的无号牌“东风”牌大货车致原告亲属张显军死亡,被告王国喜应依法按责承担民事责任。公安交警部门对此事故所作的张显军承担主要责任、王国喜承担次要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因原、被告均无异议,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原告因此而产生的损失,应由王国喜依法按责赔偿。原告主张被告首先按机动车交强险赔偿项目及标准计算赔偿其损失的诉请,因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有关“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按40%赔偿其交强险不足赔偿部分的诉请,根据本案实情,结合本地货运及保险实际,该诉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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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荆州支公司、向某某等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本案中,武汉艾格美康复器材有限公司出具的残疾辅助器具装配司法鉴定书中第二项明确说明李某某穿戴假肢需配置带锁硅胶套。李某某已完成了其穿戴假肢需配置硅胶套的举证义务。荆州财保现主张李某某穿戴假肢无需配置硅胶套,应当提供相反的足以推翻鉴定结论的证据予以证实。荆州财保并无证据提交,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其不应承担硅胶套费用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的证据推翻的除外。”本案中,交警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并未认定肇事车辆超载,荆州财保荆主张肇事车辆存在超载,但未向本院提交足以推翻该认定书的证据,故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诉讼费保险人是否应当承担,荆州财保提交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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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李某程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荆州支公司、向某某等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的证据推翻的除外。”本案中,交警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并未认定肇事车辆超载,荆州财保荆主张肇事车辆存在超载,但未向本院提交足以推翻该认定书的证据,故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诉讼费保险人是否应当承担,荆州财保提交的《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中虽约定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但该约定只能约束保险人和被保险人,而不能约束受害的第三者。本案系受害人提起的侵权纠纷与保险合同纠纷两诉之合并,在本案的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中各方仍存有争议,对于诉讼费用,人民法院有权根据案件的胜败诉情况,依照《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的规定确定诉讼费用由谁负担。因此,原审判决荆州财保承担诉讼费用并无不当,荆州财保的此项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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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官文学等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姚浩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造成三原告亲属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原告的经济损失应先由交强险予以赔偿,超过交强险的部分,应由原、被告按各自的过错比例承担。因姚浩铭驾驶的鄂HE9192号车在平安财保投保了交强险和限额为500000元的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险,故被告平安财保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超过交强险的部分应由平安财保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按照驾驶人的过错比例和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关于三原告主张的死亡赔偿金的标准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一他字第25号《经常居住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的精神规定,如果确实有证据可以证明农村户口的进城务工人员在城镇生活超过一年,且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可以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赔偿。本案中,邓念秀虽为农村居民,但其在城镇居住、务工一年以上,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镇,残疾赔偿金应当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关于被告姚浩铭应承担的赔偿比例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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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某、王某某等与黄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袁某某、王某某等与黄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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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某、肖某等与王某某、堰市和谐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此事故中,出庭各方对公安交警部门所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未提出异议,该交通事故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次交通事故中,王某某作为侵权人应按责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鄂C×××××号(临)中型货车所有人为和谐物流公司,王某某作为该公司驾驶员,在履职过程中发生事故,依据运行支配权和利益归属权原则,和谐物流公司系此次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故被告王某某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应由被告和谐物流公司承担。鄂C×××××号(临)中型货车在被告平安保险十堰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规定和保险法有关“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的规定,被告平安保险十堰支公司应在该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原告直接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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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王某等与贺某某、沙洋县鼎力装卸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此事故中,出庭各方对公安交警部门所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未提出异议,该交通事故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次交通事故中,贺某某作为侵权人应按责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鄂H×××××号/鄂H×××××号(挂)重型罐式半挂车所有人为鼎力运输公司,贺某某作为该公司驾驶员,在履职过程中发生事故,依据运行支配权和利益归属权原则,鼎力运输公司系此次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故被告贺某某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应由被告鼎力运输公司承担。鄂H×××××号/鄂H×××××号(挂)重型罐式半挂车在被告英大泰和保险公司分别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规定和保险法有关“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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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某、白某某等与杨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受害人死亡,交通费是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费用。根据原、被告的申请,结合三原告办理丧葬事宜的时间、地点,本院酌定交通费500元。2、关于精神抚慰金。三原告主张精神抚慰金30000元。被告阳光财险荆门支公司提出异议,认为三原告诉请过高,建议法院酌定20000元。本院认为,结合司法实践和本地区的生活水平,精神抚慰金本院酌定25000元。三原告超出部分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本院认定如下事实:三原告起诉的交通事故发生经过及造成损害的事实,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此次事故,经京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杨某某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受害人肖团二无责任。受害人肖团二生于1943年5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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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邱某某等与袁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受害人邱承武事发前在湖北京山楚天钡盐有限责任公司上班的事实,三原告提交了用工单位证明、营业执照、工资明细,庭后又提交了受害人工资发放的银行流水明细在卷证实,本院予以认定。被告的辩解意见,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2、关于受害人邱承武的租房情况。被告人保蔡甸支公司、袁某某、平安保险湖北分公司提出异议,认为三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受害人的在城镇租房居住。经法院调查出租人周刚,证实受害人邱承武事发前在湖北京山楚天钡盐有限责任公司上班,为了便于工作,其租住于原林业站院内平房,因其只居住,没有收取水电费。受害人在城镇租房居住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的辩解意见,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3、关于精神抚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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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家丙、张某某、韩红某、韩某某与张红某、陕西泉财集团运输有限公司、陕西泉财集团运输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沙洋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本案交通事故韩国志、张红某分别承担同等责任,受害人韩国志因本次交通事故遇难,其亲属因此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告张红某作为侵权人,应依法按责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被告张红某系被告杨雄利雇请的车辆驾驶员,且在雇佣期间执行职务时发生交通事故,依据运行支配权和利益归属权原则,杨雄利作为陕XX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陕*****挂号半挂车实际所有人系此次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故被告张红某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应由被告杨雄利承担。陕XX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陕*****挂号半挂车在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第三者责任商业险,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规定,保险法有关“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的规定,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应在该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四原告直接承担赔偿责任;下余应由被告杨雄利按责赔偿的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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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严某、方强诉被告潘某、龚某某、中华联合财保潜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此事故中,双方当事人对公安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交新的证据,该事故责任认定,本院予以支持。此事故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告潘某应依法按责承担赔偿责任。因被告潘某系被告龚某某雇请的车辆驾驶员,且在雇佣期间执行职务发生交通事故,根据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被告龚某某系此次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因被告潘某在此次事故中存在重大过失,因此与被告龚某某一同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龚某某所有的货车以其为被保险人在被告中华联合财保潜江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和50万元不计免赔率第三者责任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  的规定,被告中华联合财保潜江支公司理应在该机动车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对原告直接承担赔偿责任;剩余部分,由被告龚某某按责赔偿,被告中华联合财保潜江支公司在该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获得保险赔付后应对被告龚某某先前支付的203548.8元予以相应返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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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掇刀民二初字第00195号原告胡某某、胡某某与被告朱某某、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及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胡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  第一款  、第四十九条  之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之规定,朱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超速行驶时,未注意观察道路上的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  之规定,胡某某、朱某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本院根据双方的过错行为对事故发生所起作用力的大小,确认由朱某某承担本案事故50%的赔偿责任。原告主张的医疗费1135.6元、丧葬费1936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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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周某甲、周某乙诉被告龚某、某某财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此事故中,原、被告对公安交警部门所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交新的证据,此事故责任认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因此事故所产生的经济损失,被告龚某作为车辆所有人和驾驶人,应依法按责承担民事责任。某某号车以被告龚某为被保险人在被告某某财保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和责任限额为30万元的不计免赔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某某财保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规定及保险法有关“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的规定,被告某某财保公司理应在该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范围内,依法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龚某赔偿。关于原告部分诉请是否合理合法的问题。原告主张丧葬费为17589.50元的诉请,被告无异议,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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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诉请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31409.34元[医疗费62284.24元、护理费2597.10元(78.70元/天×33天)、住院伙食补助费660元(20元/天×33天)、死亡赔偿金124260元(24852元/年×5年)、丧葬费2160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庭审中查明的事实,此次交通事故中吕某负主要责任,杨学礼负次要责任,本院按主要责任承担70%的赔偿责任、次要责任承担30%的赔偿责任予以划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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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某、官某周某、黄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交通事故,周某承担主要责任,官华柏承担次要责任,交警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各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二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周某作为侵权人,应按责承担赔偿责任。肇事车辆登记车主为黄某某,其将该车出售于周某,虽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但已实际交付,故黄某某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鄂Q×××××号重型自卸货车在被告恩施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恩施人寿保险公司应在该车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二原告直接承担赔偿责任;下余部分,由被告周某按责承担70%,该款应先由恩施人寿保险公司在该车商业三者险限额内依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被告周某承担。关于二原告的各项损失,本院认定如下:死亡赔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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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某、周一凤与邓某某、孙常某、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交通事故,邓某某承担全部责任,公安交警部门所作的责任认定,三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鄂H*****号越野车所有人为孙常某,被告邓某某在为其无偿代驾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被告邓某某饮酒驾车,存在重大过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原告因此事故造成的损失,被告孙常某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邓某某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邓某某在事故发生后逃逸,保险公司辩称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免赔,二原告及被告邓某某、孙常某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鄂H*****号越野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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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付某某、冯某某、冯某某、冯某某与被告马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沙洋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原、被告举证、质证和辩论意见,本案主要争议焦点:1、死亡赔偿金、处理丧葬人员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过高;2、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诉讼费。此事故中,双方当事人对公安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交新的证据,该事故责任认定,本院予以支持。此事故给四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告马某应承担赔偿责任。鄂X号普通两轮摩托车投保了交强险和保险金额为2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有关“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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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胡某某、吴某、吴某、杨国成、刘某某诉被告陈某某、新绛县丰华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绛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此事故中,双方当事人对公安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交新的证据,该事故责任认定,本院予以支持。此事故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侵权人即被告陈某某应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后,由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因被告丰华运输公司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无法查清该公司与驾驶人即被告陈某某之间的关系,本院视为被告丰华运输公司和陈某某属机动车“一方”,其作为整体对受害人提供救济,待整体承担赔偿责任后,其内部可另行对赔偿责任的最终归属进行分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由被告人寿财保新绛县支公司在晋X重型半挂牵引车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原告直接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丰华运输公司和陈某某依法按责承担,被告人寿财保新绛县支公司在该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依约承担赔付责任。本次交通事故造成两人死亡,原告诉请在交强险限额内死亡伤残项下预留50%赔偿份额即55000元给另一受害人,符合法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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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姚某某、李某某、姚某某、姚青松诉被告王亭亭、王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沙洋支公司(以下简称财保沙洋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王亭亭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造成了李功荣死亡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所作的责任认定,本院予以采纳,王亭亭、李功荣承担同等责任。被告王亭亭驾驶的鄂HXXXXX号中型货车以王某某为被保险人,在财保沙洋支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被告财保沙洋支公司应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直接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诉请112000元,因其未提交财产损失相关证据予以佐证,对其财产损失费用2000元,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请求死亡赔偿金11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10000元(含被告王某某、王亭亭垫付的42800元)。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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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某新、黎某某诉邵某某、武汉银联物流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蔡甸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交通事故,公安交警部门所作的责任认定,二原告及出庭二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受害人黎世红因本案交通事故死亡,二原告作为受害人的直系亲属因此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告邵某某作为侵权人,应按责承担赔偿责任。鄂A*****号重型厢式货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  “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被告保险公司应在该车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二原告直接承担赔偿责任;下余应由被告邵某某赔偿的部分,先由被告保险公司在该车商业三者险限额内依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再由被告邵某某赔偿,被告银联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二原告诉请死亡赔偿金216980元(10849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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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杨某某与彭志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交通事故,杨兴元承担主要责任,彭志强承担次要责任,公安交警部门所作的责任认定,二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受害人杨兴元因本案交通事故死亡,二原告作为受害人的直系亲属因此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告彭志强作为侵权人,应按照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彭志强所有的鄂H#####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被告保险公司应在该车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二原告直接承担赔偿责任;下余应由被告彭志强赔偿的部分,先由被告保险公司在该车商业三者险限额内依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再由被告彭志强赔偿。二原告诉请死亡赔偿金216980元(10849元/年×20年),丧葬费216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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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西湖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的案由应为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一、实际车主能否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人主张保险理赔;二、原告的损失如何确定。对于争议焦点一,原告以武汉茂惠货运有限公司的名义,为其实际所有的鄂A×××××号重型厢式货车,在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双方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被保险人武汉茂惠货运有限公司与原告存在挂靠合同关系,且该公司明确表示不向被告主张权利,对原告向被告主张权利无异议。原告作为实际车主,对投保车辆享有保险利益,在此情况下,对保险人享有保险金给付请求权。对于争议焦点二,原告的损失如何确定。被告表示对原告支出的医疗费及丧葬费愿意赔偿,对其支付给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求助基金管理办公室的死亡赔偿金不赔付,认为该办公室是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而生效判决,已经认定该办公室收取赔偿款属于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行为,在被告未推翻该判决的情况下,本院认定原告已向有权机关支付无名氏的伤残赔偿金11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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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陈某等与李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李某某与二原告之子郑子俊驾驶机动车辆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受损,朱克锐受伤,郑子俊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郑子俊对事故负主要责任,李某某负次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的规定,受害人郑子俊、朱克锐相对于李某某驾驶的车辆都是第三者,其遭受的损失,应按照这一赔偿原则,先由被保险的车辆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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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罗某某、袁某某、杨主义、杨某某、杨某与被告杜五羊、周某某、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中心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及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2017年1月19日荆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事故处理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无不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本院认定被告杜五羊、周某某承担本案交通事故各50%的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约定,被告渤海财保荆门公司在其承保的鄂HFE661小型轿车交强险限额内对被告杜五羊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承担赔偿义务,超出交强险限额的由被告杜五羊承担;被告中华联合财保荆门公司承保鄂HCD195小型轿车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应在保险范围内对被告周某某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承担赔偿义务。就五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本院认定如下:1、死亡赔偿金(含被抚养人生活费):五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受害人罗家玉生前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在城镇,故应参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其被扶养人生活费也应按照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即死亡赔偿金为27051元/年×20年=5410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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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某某、郑某某、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荆门市飞图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2016年11月29日荆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事故处理大队做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无不当,本院予以采纳,即被告王某某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受害人郑延军不承担事故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被告人保财险荆门公司承保鄂HOC336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的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应在保险范围内予以赔偿。就四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本院认定如下:1、医疗费:经核对医药费票据,受害人郑延军的抢救费用为1511.9元,本院予以确认。2、死亡赔偿金(含被抚养人生活费):四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郑某某生前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在城镇,故应参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即死亡赔偿金为541020元(27051元/年×20年)、被抚养人生活费为11824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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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04民初237号原告肖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及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李某某夜间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导致发生事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之子谭天秋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戴安全头盔,醉酒驾驶,且逆向行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根据本案交通事故的事实,结合双方在事故中的违法行为及过错程度,本院确定被告承担事故30%的责任,谭天秋承担70%的责任。关于原告主张按城镇户口计算有关经济损失。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发生事故前一年谭天秋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均为城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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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04民初336号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方城龙某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及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案外人张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周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本院根据双方过错行为对事故发生所起作用力的大小,确认由张勇、周某某各承担本案事故的50%的责任。张勇系龙某物流的驾驶员,龙某物流在南阳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南阳支公司应该按照相关规定对原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主张的后续治疗费22000元、伙食补助费1800元、车损38403元、拖车费1500元、鉴定费42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1、医疗费:南阳支公司抗辩应扣除10%自费部分的费用,因原告就医过程中医院如何用药不在其控制范围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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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学军、陈某、徐某某、赵皓天与被告李某、谢某、陈某某、范某生命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仅凭原告提交的通话记录,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尚不能达到证明被告谢某、范某未尽到提醒义务,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其证明目的不予采信;4、原告赵学军、陈某、徐某某、赵皓天提交的王云的身份证、驾驶证、鄂X机动车行驶证、保险单复印件各1份,以及荆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事故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复印件1份,内容能互相印证,能证明赵小银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5、原告赵学军、陈某、徐某某、赵皓天提交的荆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事故大队对李某、谢某、陈某某的询问笔录复印件3份,被告李某、谢某对其无异议,范某认为与其不具关联性,本院认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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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某、邹家毅诉易平康、陈天顺、胡某某、彭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邹贤兵在劳务过程中因意外身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各行为人应当根据过错承担民事责任。一、各被告是否存在过错的问题:被告易平康请被告胡某某为其家中安装落水管,双方构成加工承揽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6号令》的相关规定,进行水暖管道安装应当取得管工证,但胡某某并未取得相关资质,易平康作为定做人,对安装人员选任不当,存在选任过失;同时,易平康将他人自制的升降机提供给胡某某、邹贤兵使用,亦违反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七条  关于出租、使用建筑起重机械的禁止性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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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芝华、姚某某等与郅守文、马某某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曹健康、被告郅守文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造成本次事故,曹健康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郅守文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高警京山公交认字(2013)第0000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适当,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因曹健康系被告邵阳运输公司雇请的司机,被告郅守文系被告马某某雇请的司机,且被告郅守文在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  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故应由被告邵阳运输公司、马某某承担赔偿责任。四原告、被告人寿保险公司、被告邵阳运输公司均同意被告邵阳运输公司按照80%的比例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告马某某按照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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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马某诉廖某某、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案发现场是在在建的地下停车场,受害人马某是在施工作业的情况下发生的事故,该地点不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保险公司对此的抗辩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害人马某受雇于被告廖某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提供劳务受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故应由雇主即被告廖某某承担责任。受害人马某受雇于被告廖某某,既是驾驶特种车的驾驶员,也是该车的装卸工,本次事故是在受害人马某卸料时发生的,在这一特定时间,其已非司机身份,而是装卸工,根据《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特种车保险条款》第六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或操作人员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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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李某某等与魏某某、魏某某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魏某某、陈晓航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造成本次事故,被告魏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告陈晓航承担次要责任,受害人李英臣无责任,湖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警察总队三支队京山大队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准确,本院予以采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  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之规定,被告魏某某在借用该车辆给被告魏某某时,未审查其驾驶资质,以至被告魏某某无有效驾驶证驾驶车辆发生事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院确定由被告魏某某承担50%的赔偿责任,被告魏某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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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位、王某某等与张某某、熊某从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该组票据除实名登记购买的火车票外,其他票据均无往返时间、金额、乘员信息且属连号,不能证实与本案的关联性,考虑到五原告及其他近亲属从河南省浚县往返湖北省京山县处理事故的客观事实,结合其所提交的票据金额及本地区的经济水平,本院酌情确定其交通费为10000元,对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对证据A8,原告李玉玲、徐某位提交其处理丧葬事宜期间误工标准为80元/天;数被告对此虽提出异议,但不能说明理由,且无相反证据证实上列证据确实存在错误,本院认为,浚县黎阳镇玉江副食批发部作为原告李玲玉、徐某位的工作单位,其出具工资标准证明与该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亦与本地区统计的相近行业工资标准相近,故本院予以采信,对数被告的辩称理由,本院不予支持。根椐本院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2年10月19日0时55分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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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杨某某等与盛永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受害人陈国平、被告盛永春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造成本次事故,二人分别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京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清楚、责任划分适当,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据此,本院确定由被告承担50%的损害赔偿责任。被告驾驶“豪爵牌”两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最高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二原告诉请被告首先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偿其相关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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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曾某某等与陶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钟某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受害人曾令平、被告陶某某驾驶车辆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并分别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该责任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事故双方承担同等责任的事实已由两级交警部门作出认定结论,本院予以确定。因受害人曾令平驾驶的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根据《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八条  “……(三)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六十的赔偿责任;……”之规定,本院根据三原告的请求,确定被告陶某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被告陶某某辩称其只承担50%的责任与法律规定相悖,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损失的确定。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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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小雪、鲁某某等与冉某某、钟某某永安物流有限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受害人鲁拥纲、被告冉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造成本次事故,受害人鲁拥纲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冉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京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责任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适当,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因被告冉某某系被告物流公司雇请的司机,且被告冉某某在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故被告冉某某造成的相关损失应由被告物流公司承担。据此,本院确定由被告物流公司按照3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余损失由三原告自行承担。关于三原告相关损失的确定。1、丧葬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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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某某、罗某某诉宋某某、陈某、钟某齐某物流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易治兵、被告宋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造成本次事故,易治兵与被告宋某某分别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京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责任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适当,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因被告宋某某系被告陈某雇请的司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关于“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是造成本次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其存在重大过失,据此,本院确定被告宋某某按照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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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某年、何某某等与董某、谢某某等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董某张贴的车讯广告虽系商业广告,但其内容具体确定,符合要约规定,视为要约。何永平通过妻弟万某明按照车讯广告的联系方式给董某打电话表达了二人乘坐其经营的客车去武昌的意思表示后,何永平以行为的方式作出承诺,在红林村登上董某指派的免费接送车时,何永平与董某形成了公路旅客运输合同关系,该合同成立且生效,为有效合同,董某、谢某某抗辩合同未成立的理由不能成立。本案系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纠纷,三原告有权选择侵权或违约之诉,现三原告选择违约之诉,于法有据,对董某、富鑫公司、春风公司抗辩三原告应向侵权人陈希宏主张权利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三原告直接起诉合同相对人董某,没有起诉或追加陈希宏为本案被告,系其合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故对春风公司、富鑫公司提出本案遗漏当事人,应由三原告申请追加陈希宏为本案被告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董某提供的接送车虽系免费,但它服务的对象是去武昌的旅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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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某支、李某等与董某、谢某某等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董某张贴的车讯广告虽系商业广告,但其内容具体确定,符合要约规定,视为要约。李开贵知晓广告内容且曾经乘坐过董某指派的免费接送车,其在何集街等候表达了要去武昌的意思联络后,以行为的方式作出承诺,在何集街登上董某指派的免费接送车时,李开贵与董某形成了公路旅客运输合同关系,该合同成立且生效,为有效合同,董某、谢某某抗辩合同未成立的理由不能成立。本案系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纠纷,五原告有权选择侵权或违约之诉,现五原告选择违约之诉,于法有据,对董某、富鑫公司、春风公司抗辩五原告应向侵权人陈希宏主张权利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五原告直接起诉合同相对人董某,没有起诉或追加陈希宏为本案被告,系其合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故对春风公司、富鑫公司提出本案遗漏当事人,应由五原告申请追加陈希宏为本案被告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董某提供的接送车虽系免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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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某、张某某、张某、朱某华诉京山县安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受害人张稳志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号摩托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  、第五十一条  等规定,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鄂H×××××号事故客车驾驶员王建平驾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  之规定,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京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京公交认字(2014)第A015号道路交通事故书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适当,本院据此确定由被告安某公司按30%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关于事故损害赔偿费用的确定。四原告在案件审理期间提出按照二〇一四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计算损害赔偿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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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正文与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于2012年9月27日与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营销服务部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依法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该营销服务部于2012年10月28日变更为本案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本案被告承继了上述合同的权利义务。原告赵正文驾驶投保车辆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死亡产生的赔偿责任,属于被告承保的保险责任范围,被告应当履行赔付保险金的合同义务。关于原告损失的确定,因其与受害人刘治秀继承人达成的调解协议,被告并未参与,也不是调解协议的当事人,故该协议对被告不具有约束力。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是受害人刘治秀的死亡赔偿金是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还是农村人口标准进行确定,从原告提交的证据看,受害人刘治秀虽然为农村户口,但在城市居住、工作,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均为城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2005)民他字第25号复函精神,刘治秀的死亡赔偿金应当根据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原告依据调解协议主张按2012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计算丧葬费及死亡赔偿金,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认可。根据湖北省公布的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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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某某、覃某某等与聂某某、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向伟、被告聂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造成本次事故,向伟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聂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京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责任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适当,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据此,本院确定由被告聂某某按照3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向伟承担70%的责任。由于四原告撤回对向伟的继承人即被告向家忠、代全英、毛园园、向浩宇的起诉,主动放弃要求其赔偿,故对向伟承担70%的部分由其自行承担。被告聂某某辩称其最多承担10%的赔偿责任。本院认为,事故双方均系机动车,因被告聂某某存在疲劳驾驶、超速驾驶等违法行为,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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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某、谢某等与刘某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谢俊德、被告刘某洲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造成本次事故,双方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京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清楚、责任划分适当,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据此,本院确定由原、被告双方各承担50%的损害赔偿责任。关于被告提出其也有损失,可与原告相互抵扣,本案应中止审理的抗辩意见,本院认为,因原告的各项损失可以确定,而被告方医疗尚未终结,损失无法确定,本案不属法律规定应当中止审理的情形,被告可在能确定具体损失的前提下另行向原告主张权利,对被告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被告驾驶鄂H×××××两轮摩托车,该两轮摩托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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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菊芳、王某某、刘某某诉胡某、谢某某、胡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京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受害人王龙成、被告胡某驾驶车辆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受害人王龙成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胡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京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责任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适当,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根据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八条  “……属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四)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七十至百分之八十的赔偿责任。……”之规定,受害人王龙成事发时系行人,据此,本院确定由被告胡某按照8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余损失由三原告自行负担。因本案肇事车辆登记车主已经死亡,三被告作为肇事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及管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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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从权、马某某等与许某某、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荆门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京山县新市镇熊滩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和二位证人的证言均只能证实受害人马井药事发前已迁入京山县新市镇熊滩村,平时在二位证人处打零工,但未能证实其打工的地点一直位于城镇,亦不能证实其经常居住地为城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的规定,故本院对三原告要求按照城镇标准计算相关损失的主张不予支持。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2015年2月16日9时50分许,受害人马井药驾驶摩托车沿武荆高速连接线由南向北行驶至与南环路交汇处,向左转弯时与被告许某某驾驶的鄂H×××××轻型自卸货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受害人马井药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京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受害人马井药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许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事发后被告许某某在交警部门预交了20万元的事故赔偿款,三原告从中领取了丧葬费20000元。被告荆门邮政公司已于2015年4月3日起更名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荆门市分公司,故本院确定将被告荆门邮政公司变更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荆门市分公司。受害人马井药出生于1961年4月5日,系农村家庭户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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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京山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订立的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依法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朱某某驾驶投保车辆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交通事故,致黎明春死亡产生的赔偿责任,属于被告承保的保险责任范围,被告应当履行赔付保险金的合同义务。保险事故发生后,原告自行与受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根据保险合同条款约定,保险公司对赔偿项目有权进行核定,被告经核定后,对原告赔付给死者的医疗费、尸检费、摩托车修理费、赔偿比例提出异议,对于其他未提出异议的部分,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医疗费,被告庭审时要求法庭给予10天时间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但期满后未向法庭提交核实结果,本院以原告提交的医疗费发票为准,确定医疗费为79151.48元。对于尸检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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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李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门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受害人张帝、汪志勇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造成本次事故,张帝与汪志勇分别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京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责任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适当,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因汪志勇系被告李某某雇请的司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据此,本院确定由被告李某某按照5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自行承担50%的责任。被告保险公司辩称要核实张帝是否存在其他近亲属,以确定原告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经本院核实,张帝的父母、祖父母均已死亡,其外祖父母、姑姑、原告的妻子均已承诺放弃主张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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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昌芝、岳某某等与陈某某、京山武环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京山县孙桥镇杨家畈村民委员会及巫溪县中梁乡中梁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该加盖了公章,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被告未提供证据证实该证明存在错误,故本院对被告的质证意见不予支持,对证据A3予以采信;对证据A8,四原告提供的部分交通费票据为定额票据,无法证明与本案的关联性,但考虑到其为处理本次事故及丧葬事宜必然支出交通费,本院结合四原告提供的有效交通费票据,酌定四原告为处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为1500元;对证据A9,原告提供了京山县新市镇天王预制品厂的营业执照、劳动合同及证明,但经本院调查核实,该厂所在地在京山县新市镇天王村,其本身属于农村地区,不属于城镇范畴,且该厂的营业执照发照日期与本次事故发生时间不符,故本院对证据A9不予采信;对证据A12,四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其摩托车损失,故本院对其摩托车车损的主张不予支持;对证据B3,经本院核实,肇事车辆在被告大地保险公司投保了限额为5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且含不计免赔险,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保单中特别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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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某某、胡丹丹、胡某某诉张某某、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三原告近亲属胡荣清与被告张某某共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发生交通事故,致胡荣清死亡,原告符某某、胡某某受伤,张某某驾驶的货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胡荣清与张某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的规定,对三原告因胡荣清死亡而遭受的损失,应由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内赔付110000元,医疗费限额内赔偿345.20元(本次事故造成第三者胡荣清死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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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陈某等与董某某、邹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三原告提交的交通费票据虽存在瑕疵,但陈登文受伤后到医院就医、亲属护理必然会产生交通费用,结合三原告对交通费用支出的陈述,本院酌定三原告的交通费用为1100元;十被告对证据A13提出异议,认为当日饮酒时虽然叫了3瓶白酒,但只喝完2瓶,本院认为,公安交警部门的调查笔录能够客观反映事发当日中午十被告与陈登文一同进餐,席间董某某提供了白酒、啤酒和饮料若干,董某某、丁汉文、凌江平、崔城子、李云、方义、胡玉宗、彭瑞青与陈登文相互举杯对饮,邹某某、石世府未饮酒,也未向陈登文敬酒的事实,故本院部分予以采信;十被告对证据A15、A16提出异议,认为证人严某、赵某均与三原告有利害关系,其证言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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