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驾驶制动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二人受伤,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吴某委托他人拨打报警电话,在现场等待,可视为自动投案。被告人吴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赔偿了被害人及亲属的损失,获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吴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被告人吴某的行为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所在社区亦同意对其予以社区矫正,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吴某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祁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祁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祁某在案发后主动报警并如实向公安机关交代了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祁某赔偿了受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受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祁某的犯罪情节,被告人祁某的行为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所在社区亦同意对其予以社区矫正,本院决定对被告人祁某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 第二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在案发现场拨打电话报警并等候交警的处理,当庭自愿认罪,可认定为自首,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社区矫正机构建议对其适用非监禁刑的意见,宣告缓刑不会对所居住社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钟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万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交通肇事后被告人万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万某赔偿了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万某有犯罪前科,可酌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一)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万某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遇对向会车时未减速靠右行驶,造成一人死亡,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交通肇事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从轻处罚。钟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和其有自首情节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徐某认罪态度较好,赔偿了被害人任某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秦某某在案发现场拨打电话报警并等候交警的处理,当庭自愿认罪,可认定为自首,从轻处罚。被告人秦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社区矫正机构建议对其适用非监禁刑的意见,宣告缓刑不会对所居住社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秦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宗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无牌证车辆,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宗某某在现场等候处理,经传唤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认定为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宗某某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社区矫正机构建议对其适用非监禁刑的意见,对其适用缓刑不会对所在社区产生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宗某某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部分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社区矫正机构建议对其不宜适用非监禁刑的意见,对被告人吴某某不适用非监禁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9日起至2021年9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熊某某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熊某某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社区矫正机构建议对被告人熊某某适用非监禁刑的意见,宣告缓刑不会对所居住社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熊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于交通事故发生后,拨打报警电话并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在车辆保险之外另行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被告人李某某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及时拨打电话报警,在现场等待警察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赔偿被害人廖某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社区矫正机构建议对其适用非监禁刑的意见,宣告缓刑不会对所居住社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黄某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系自首,可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社区矫正机构建议对其适用非监禁刑的意见,宣告缓刑不会对所居住社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黄某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系自首,可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社区矫正机构建议对其适用非监禁刑的意见,宣告缓刑不会对所居住社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严重超载,越线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廖某在交通肇事后主动打电话报警,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其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结合社区矫正机构建议对被告人廖某适用非监禁刑的意见,宣告缓刑不会对所居住社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廖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钟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曹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交通肇事后被告人曹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经钟祥市司法局对被告人曹某可能适用非监禁刑进行社会调查,被告人曹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在现场等候处理,当庭自愿认罪,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积极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的刑期自2017年5月11日至2018年7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靳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靳某某在事故现场,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如实供述,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靳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社区矫正机构建议对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罚的意见,宣告缓刑不会对所在社区产生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靳某某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钟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甲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交通肇事后被告人杨某甲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结合社区矫正机构建议对其适用非监禁刑的意见,宣告缓刑不会对所居住社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钟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殷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殷某明知他人报案,没有逃离现场,民警口头传唤其到公安机关询问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殷某已协议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殷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其行为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所在社区亦同意对其予以社区矫正,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黄某某离开现场是因为害怕被害人家属殴打,其主观上没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经查,被告人黄某某离开医院后采取关闭手机的方式逃避调查,对离开医院的理由不能做出正当解释,且明知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迅速报案、听候处理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在交警部门已介入调查的情况下仍失联长达十九个小时,其主观上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故对辩护人的以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黄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发生交通事故后,拨打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拨打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被告人王某某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员 胡金华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廖某某无驾驶资格而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可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廖某某交通肇事后积极抢救伤者,并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廖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廖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四年。(被告人廖某某的缓刑考验期限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发生交通事故后,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被告人王某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员 胡金华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酒后驾驶已被注销登记的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曹某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拨打报警电话,现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某赔偿了部分经济损失,并和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曹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曹某某的刑期自2016年3月28日起至2017年2月15日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田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田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田某的的刑期自2016年5月31日起至2016年9月30日止。) 代理审判员 王凯瑞 书记员:崔亚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龙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龙某某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卢某某造成经济损失,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的医疗费162604.85元,检查费5489元,住院期间辅助治疗费27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40元、误工费32926.65元、护理费14167.8元、伤残赔偿金208756.8元、鉴定费750元,合计426712.10元,均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被告人龙某某已付13000元,还应支付赔偿款413712.10元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经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张某某的刑期自2016年5月13日起至2016年12月12日止。) 审判员 胡金华 书记员:崔亚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冉某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冉某某明知是无号牌机动车而驾驶,可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冉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冉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第一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戈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戈某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戈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被告人戈某某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员 胡金华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熊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熊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熊某某犯交通肇事罪,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被告人熊某某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代理审判员 王凯瑞 书记员:崔亚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犯罪以后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张某的刑期自2016年4月26日起至2016年9月10日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董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后,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董某某已经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董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董某某的刑期自2016年4月26日起至2016年7月10日止。) 审判员 胡金华 书记员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甲在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酒后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可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甲交通肇事后积极抢救伤者,并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张某甲的刑期自2016年9月22日起至2017年2月6日止。) 代理审判员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醉酒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姜某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待,可以认定为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姜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姜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姜某某的刑期自2016年9月19日起至2017年2月18日止。) 审判员 胡金华 书记员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刘某某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代理审判员 王凯瑞 书记员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郑某某当庭自愿认罪,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社区矫正机构建议对其适用非监禁刑的意见,对其适用缓刑不会对所在社区产生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周某某请求在场群众拨打急救和报警电话,就医治疗后次日主动到交警部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亲属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周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本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电话报警,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与被害人的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谅解,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认罪、悔罪态度好,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危险,且有沙洋县司法局出具的社会调查报告,同意对被告人杨某某实施社区矫正并建议对其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的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钟某某交通肇事后逃逸,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钟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交通肇事,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钟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钟某某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亲属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钟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3日到2021年1月2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尹某某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尹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社区矫正机构建议对被告人尹某某适用非监禁刑的意见,宣告缓刑不会对所居住社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社区矫正机构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适用非监禁刑的意见,宣告缓刑不会对所居住社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上诉人代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上诉人代某无证驾驶机动车辆,严重超载,可酌情从重处罚;案发后,上诉人代某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归案后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系自首,可从轻处罚;上诉人代某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原审法院已经认定上诉人代某具有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等从轻处罚情节,并在量刑时充分予以考虑,上诉人代某提出“其具有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的情节,应从轻或减轻处罚”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赵某提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责任不当的辩解意见,经查,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现场图、询问笔录、证人代某、罗某的证言证实,发生事故的时间是深夜的雪天,发生事故的路段是由南向北的下坡路,路面结冰打滑,路旁无路灯,在距事发车97.3米的位置放置有2.6米的树枝,侧翻重型自卸车西侧车道可通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50米时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严重超载,越线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廖某在交通肇事后主动打电话报警,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其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结合社区矫正机构建议对被告人廖某适用非监禁刑的意见,宣告缓刑不会对所居住社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甲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周某甲能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甲交通肇事后,抢救伤者,协议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获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对被告人周某甲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周某甲具有自首情节,抢救伤者,能够赔偿受害人亲属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钟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交通肇事后被告人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王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超载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积极抢救伤者,拨打报警、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应认定为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杨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性,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对其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二人重伤二级,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事后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依法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本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的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七、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乙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乙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乙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乙能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周某乙的主观恶性、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及悔罪表现等因素,依法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乙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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