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李某某等15人诈骗、非法经营案)(罗某某)(公开版)_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夏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支付货币资金,扰乱市场秩序,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主动退赃。夏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未出资参与非法资金支付结算业务,也未参与非法获利分成,没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姜某甲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支付货币资金,扰乱市场秩序,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积极退赃并取得了被害方谅解。姜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甲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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