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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利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中山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1、一审对秦某某的相关损失的认定是否适当(包括:误工费、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年限、精神损害抚慰金)。2、一审判决上诉人荆州先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承担12578.17元的赔偿责任是否适当。关于一审对秦某某的相关损失的认定是否适当的问题(包括:误工费、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年限、精神损害抚慰金)。关于误工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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